案情:王先生通過中介居間出售一套房屋,在2005年3月30日與購房人孫女士簽訂《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并約定:房價為92萬元;孫女士于2005年4月18日前支付37萬元,在交易之日前、貸款放貸日支付余下55萬元。此后,孫女士向王先生支付了首付款共計37萬元,但貸款一直沒有批下來。于是,在2005年5月4日,雙方又簽訂補充協議,約定孫女士在2005年12月31日前余款必須付清,否則人民幣37萬元作為違約金,孫女士自動放棄該房屋的購買權。同年10月,孫女士向王先生發函,表示因無法獲得銀行貸款屬不可抗力,要求解除合同,并歸還定金及房款共計37萬元。而王先生認為無法取得貸款不屬于不可抗力,因按協議承擔違約責任,雙方協商不成,起訴至法院。
評析:根據《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王先生與孫女士簽訂的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嚴格履行各自義務。孫女士要求解除買賣合同的原因系無法取得銀行貸款,該情節不屬于法定的免責事由,故責任人孫女士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按照條款,將已付的37萬元應作為違約金。
判決:庭審過程中,法院委托相關機構對系爭房屋的市場價格進行評估,王先生的房屋差價損失在16萬元,且王先生也同意違約金調整至25萬元。法院判決解除雙方當事人簽訂的《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王先生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孫女士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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