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杰和丁霞是兄妹倆,倆人均已成家。丁杰夫婦攜子和父親老丁居住在一套狹小的標準租私房里。眼瞅著孫子到了入學的年齡,為了改善孫子的學習條件,老丁拿出自己積蓄的15萬元作為首付款,以自己的名義購買了一套100平米的三居室。房屋總價是60萬元,老丁掏了15萬元的首付款后,每月2500元的房貸月供款由丁杰夫婦負責交納。天有不測風云。2005年年底,老丁因病過世。原本和睦的兄妹倆,開始為老丁購買的房子爭執不休。妹妹丁霞認為,房產證上既然是父親的名字,該套房產當然屬于遺產范疇,應該由兄妹倆共同繼承,她應分割房子的部分產權。而哥哥丁杰則認為,對父親的贍養義務一直是由他來承擔的,當初購買商品房也是父親的自愿行為,何況房子的月供款也一直是由他在承擔。因此,該房產應屬于他的個人財產,妹妹沒有權利分享。
爭議焦點:該套房子應該如何處理?
房產律師解答:
首先,該套房產屬于遺產。由于該套房產系老丁貸款購買,且房產登記在老丁名下, 因此該套房產的所有人是老丁,在老丁去世后,應作為老丁的遺產處理。
其次,丁杰支付的月供款應區別情況確認是對老丁的贈與還是借款。老丁貸款買房后,其與銀行形成了借貸合同關系。雖然老丁每月應當向銀行交納的月供款是由丁杰支付的,但由于銀行的債務人是老丁而不是丁杰,因此只能將丁杰每月支付的月供款作為其對父親的經濟幫助即贈與或是借款來處理。具體是認定為贈與還是借款,需要丁杰來舉證。
如果丁杰能出示相關證據,比如父子之間的協議、聲明或與其兄妹均無利害關系的親屬證詞,證明每月2500元的月供是其借給父親的資金,則丁杰已經支付的月供款總額就應該作為父親對丁杰的債務來處理。此時,被繼承人老丁除了一套房產的遺產外,還有兩筆債務,即對銀行的房貸債務和對丁杰的債務。在遺產分割中,可將父親老丁的首付款15萬元減去丁杰已支付的月供款總額后,再將剩余部分作為遺產由兄妹倆人合理分配。
如果丁杰不能出示相關證據表明其已經支付的月供款為對父親的借款,則部分款項應作為兒子對父親的經濟幫助即贈與。此時房產仍為遺產,但被繼承人老丁遺留的債務僅為對銀行的剩余債務。
最后,該套房產是由兄妹倆人平均分配,還是采取不等量分配由倆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時,則可通過訴訟由法院來判決。由于房產作為不動產不同于其他遺產,有其特殊性,因此,不能簡單地分割,而應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分配,在這方面法院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就本案而言,考慮到丁杰一直和老人居住,對老人侍侯較多,且丁霞另有居所的實際情況,法院在確定雙方的房產份額后,一般會判房子歸丁杰所有,但丁杰應給予丁霞相應的補償。如果確認丁杰已支付的月供款是對其父親的贈與,此時丁杰需拿出首付的一半即75000元現金加上已支付的月供款的一般補償給丁霞。如果確認丁杰已付的月供款是對其父親的借款,則丁杰需要拿出首付款的一半即75000元再減去已支付的月供款總額的一半補償給丁霞。
家庭共有房產分割原則:
家庭成員共同買房置業的形式在實踐中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各方共同出資交納房價款;有的是一部分家庭成員交納房價款,另一部分家庭成員承擔稅費、裝修費用等;有的是一部分家庭成員交納購房的首付款,另一部分家庭成員承擔對銀行的月供款;還有很多是上述各種形式相互交叉的綜合類型。由于家庭成員中既有父母子女等血親,又有岳父母、兒媳、女婿等姻親;既有祖孫等直系親屬,又有兄弟姐妹等旁系親屬。因此,因房產的約定不明或繼承分割等問題引發的房屋產權糾紛,發生頻率非常高。這些糾紛,因其發生主體之間的關系不同,處理方式也不同。從目前的司法實踐出發,可以對有關糾紛的處理原則進行如下分類:
1、家庭成員間因產權登記而致產權糾紛的處理原則
雙方或多方出資或以家庭經營期間的收益共同購買的房屋,產權應由出資人共同所有。各自主張產權為個人所有但均提不出有力證據的,不能得到支持。
如果一方在產權過戶時主動放棄登記,各方又無其他約定,在他方已登記過戶后才反悔而主張產權所有的,應認定產權歸登記方所有,并由登記方退回未登記一方的房款;如果一方在登記時未明確表示放棄產權,雖然房產只登記在另一方名下,但系各方多年共同居住、使用、管理,登記方既未退款又長期無異議的,發生糾紛后,可實事求是地認定產權歸出資雙方共有,并應將產權證更改過來。
一方出資購買房屋后,將產權登記為自己和他方所共有,雙方又長期共同管理使用該房屋的,可視為出資方贈與他方,產權歸雙方共有,出資方反悔的,不能得到支持;出資方因某種原因將產權一并登記為他方姓名,但既無贈與他方的意思表示,又長期不讓他方知道,經過一段時間后,他方知道并主張權利的,如果出資方提出自己實際出資并持有產權證的證據,他方的主張一般得不到支持。
2、兄弟姐妹間產權糾紛的處理原則
父母的遺留房產,由兄弟姐妹中一人以其個人名義領取了產權證,其他兄弟姐妹雖無異議,但一直在此房屋內共同居住、共同生活,因登記一方主張為已獨有而發生糾紛的,一般認定登記人是作為全部共有人的代表而登記了產權,房屋產權應歸全體兄弟姐妹共有。各方要求析產時,可以按照遺產的分割原則進行產權份額的分割。
兄弟姐妹數人共同經商、共同生活期間購置的房屋,只要能夠證明購房資金系共同經營所得,則雖然購房合同和房產證上登記的是其中一人的名字,一般也應視為登記人代表其他共有人登記了產權,其房屋產權屬于兄弟姐妹共有。但如果兄弟姐妹共同生活期間,其中一人自行出資進行經營供養全家,并以自己名義購置了房產,兄弟姐妹為此發生糾紛,購置時若有約定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房屋產權一般確認歸購置人個人所有。
3、父母、子女間產權糾紛的處理原則
父母購置或建造的房屋,登記在子女一人名下,父母去世后,子女為產權發生爭議,未登記方負有舉證責任,如其無確鑿證據推翻登記的,產權一般歸登記人所有;如果父母生前沒有明確將房產贈與登記人的意思表示,且有確鑿證據證明登記人只是作為產權人代表的,則應認定房屋產權歸父母所有,由父母的法定繼承人繼承。
父母用子女的贍養費購、建房屋并登記了產權的,產權應確認歸父母所有。子女主張產權共有的,一般得不到支持;如果子女在出資時已明確了是與父母共同購、建的,房屋產權應認定為父母子女共有。子女因結婚、分家等購、建房屋自住的,產權一般歸購、建房屋子女所有;子女在離婚時,父母、兄弟以構、建房時曾有資助為由,主張產權共有的,一般得不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