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拓展鄭州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支持廣大職工充分運用住房公積金改善住房條件,減輕職工經濟負擔,規范個人住房公積金轉的操作與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貸款通則》、《鄭州市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個人住房公積金轉按揭貸款(以下簡稱“轉按揭”),是指已經辦理了商業銀行且具備住房公積金貸款資格的借款人在還款期間內,由原商業銀行住房貸款轉換為住房公積金貸款。
已經辦理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由于作為抵押物的所購房屋因為出售轉讓等原因,房屋產權和住房貸款同時轉讓給具備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的他人的情形,適用于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的范圍:
1、已經辦理了住房公積金賬戶并正常繳存半年以上;
2、原住房公積金貸款或商業銀行住房貸款沒有違約記錄;
3、原抵押的房產已經辦理了房屋產權證,并且沒有其他法律糾紛;
4、申請轉按揭的原商業銀行住房貸款目前僅限于承辦住房公積金信貸業務的受托銀行。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轉按揭貸款由公積金中心負責審批,有關貸款手續由發放原商業銀行貸款的同一家貸款銀行辦理。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轉按揭貸款必須由公積金管理中心認可的擔保公司提供全程連帶擔保。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六條 凡是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半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在職職工,個人信用良好、有較穩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辦理了住房公積金貸款或者商業銀行住房貸款并且能夠按時償還貸款本息的,可以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轉按揭貸款。
第七條 申請住房公積金轉按揭貸款,借款人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原商業銀行住房貸款或住房公積金貸款必須正常還款1年以上,并出具由原貸款銀行提供的無逾期還款記錄;
2、辦理住房公積金轉按揭貸款的房屋,必須是已經辦理了房屋產權證,并且該房產沒有其他法律糾紛;
3、辦理住房公積金轉按揭貸款須征得原商業貸款銀行的同意;
4、房屋產權共有的,產權共有人應出具同意轉讓的書面證明;
5、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轉按揭貸款時其婚姻狀況已發生變化的,應提供相關證明和房產合法權屬證明。
第八條 申請轉按揭時,應由原借款人或轉按揭借款人共同填寫《個人住房商業銀行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審批表》,同時提交下列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