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合同權利轉讓是指不改變合同的內容,合同債權人將其權利轉讓給第三人享有。合同權利轉讓可分為合同權利的部分轉讓和合同權利的全部轉讓。具體合同權利轉讓需要哪些要件?合同權利轉讓的效力如何?請看本文詳細介紹:
一、合同權利轉讓需要的要件:
1、須有有效存在的合同權利,且轉讓不改變該權利的內容
合同權利的有效存在,是合同權利轉讓的根本前提。以不存在或者無效或者已消滅的合同權利轉讓的,即為標的不能,轉讓合同無效。不過,已罹訴訟時效的合同權利尚有債務人清償的可能,故可成為轉讓的對象。還有,因可以撤銷的合同所生合同權利,在該合同被撤銷之前,該合同權利仍為有效,故可成為轉讓的標的。如果讓與人即為享有撤銷權的人,其轉讓合同權利的行為可視為撤銷權的拋棄,此時轉讓的合同權利即可視為確定有效的合同權利;如果撤銷權人為債務人,債務人于撤銷權行使期限內行使撤銷權從而使合同權利消滅的,成立讓與人的不能履行。在這兩種情形下,轉讓人均應擔保其轉讓的合同權利有效。
轉讓合同權利不得增加債務人的負擔,否則轉讓無效。即使免除債務人的部分合同義務,也不能由讓與人和受讓人自行在轉讓合同中約定,而應直接向債務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總之,轉讓合同權利不得改變該權利的內容。
2、轉讓人與受讓人須就合同權利的轉讓達成協議
轉讓合同權利為處分行為,因此讓與人首先應有轉讓合同權利的權限,具有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轉讓或受讓合同權利的,須由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轉讓合同還必須符合其他有效要件,如存在無效原因時,合同無效;存在可撤銷原因時,撤銷權人可以撤銷它。
3、被轉讓的合同權利須具有讓與性
合同權利須具有讓與性方可被轉讓。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合同權利、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合同權利以及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合同權利,是被禁止轉讓的(《合同法》第79條)。例如,租賃權不允許擅自轉讓。
4、轉讓合同權利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辦妥這些手續方能生效。(《合同法》第88條)。
5、特殊情況
對有效的合同權利,應進行從寬解釋,不要求該合同權利必須是充分有效的、完整的債權。
二、合同權利轉讓的效力
合同權利轉讓的效力分為內部效力和外部效力。
(一)轉讓合同權利的內部效力
1、合同權利由讓與人轉讓給受讓人。
如果是全部轉讓,則受讓人取代原債權人的地位而享有合同權利,讓與人脫離原合同關系。如果是部分轉讓,則受讓人加入合同關系,成為與原債權人共享合同權利的新債權人。
2、合同權利轉讓時,受讓人取得與合同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如保證債權、擔保物權、完全債權、違約債權等,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合同法》第81條)。
3、讓與人應將合同權利的證明文件全部交付受讓人。其證明文件包括債務人出具的借據、票據、合同文書、往來電報信函等。
4、讓與人對轉讓的債權負擔保責任,凡因債務人主張可以對抗原債權人的事由而使受讓人的利益受到損害的,讓與人應當負責。
(二)轉讓合同權利的外部效力
1、在讓與人與債務人之間的效力
在讓與人與債務人之間,因轉讓通知,雙方完全脫離合同關系。讓與人不得再受領債務人的履行,債務人也不得再向讓與人履行原來的債務。否則,在前者場合,成立不當得利;在后者場合,不發生清償效果,債務人仍須向受讓人履行債務。但債務人接受轉讓通知前向原債權人所為的履行仍然有效,原債權人對債務人所為的債務免除也有效。
2、在受讓人與債務人之間的效力
債務人收到轉讓通知后,即應當將受讓人作為債權人而履行債務。受讓人取代原債權人而成為新債權人,享有和原債權人同樣的權利。
為了保護債務人不因轉讓合同權利而受損害,債務人接受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均可向受讓人主張(《合同法》第82條),此處之抗辯,包括債權不發生、債務未屆清償期等。
債務人接到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到期債權的,債務人可以依據抵消規則向受讓人主張抵消(《合同法》第83條)。
合同權利轉讓后,債務人還可因某種事實取得對于受讓人的抗辯權。例如合同權利轉讓后時效完成,債務人依此可拒絕履行;終期到來時,債務人可主張合同終止等。
以上就是滬律網小編為您整理提供的關于什么是合同權利轉讓的相關內容解釋,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