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權房可以轉讓嗎
未列入可出售范圍內的公房,可以進行承租權(即使用權)的轉讓和交換。列入可出售范圍內的公房,主要是獨用成套公房,不可以進行承租權的轉讓和交換,但可同步進行政策購房和上市交易。
公房承租權的轉讓和交換應征得出租人的書面同意,由受讓人繼續履行租賃合同,并與出租人簽訂租賃主體變更合同。公房的轉讓和交換應當事先征得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另外,下列公有居住房屋不得進行承租權的轉讓和交換:
一、整幢獨用的花園住宅;
二、屬部隊、宗教團體所有的或者在學校校園內的;
三、產權不明晰的;
四、承租人拖欠租金尚未結清的;
五、依法代管或需要落實政策的;
六、已列入戶籍凍結范圍的;
七、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內擅自搭建的;
八、列入本市危棚簡屋改造或者住房成套改造計劃的;
九、其他依法應當由出租人收回的。
除上述規定的情形外,出租人應當同意承租人進行房屋承租權的轉讓和交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