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理產權的安置房交易是否有效
請問:我叔伯是個殘疾單身老農民,在05年,因新農村建設拆遷,他在鄉鎮府新城區集中安置規劃地塊上自行修建了一樓一底一個門面寬的安置房(至今還未辦任何產權證件,請問這是叫小產權房吧?) 到06年,因個人原因將該房以簽房屋買賣協議形式賣給別人。可現在想收回房屋自住。請問,該交易有效嗎,現在能要回房子嗎?謝謝!
律師:
未辦得產權的安置房一般不能轉讓,否則到房管局不能辦理相關手續。
在確認你叔伯房屋轉讓無效時,可收回房屋。
相關內容:
投入使用的房地產買賣雙方,應當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合同文本可以使用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的示范文本,也可使用自制合同。使用自制合同的,當事人在過戶申請前應委托經市房地局認定的法律服務機構進行預審,法律服務機構對符合規定的自制合同,提出預審合格意見。市、區、縣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受理過戶申請后,應對買賣雙方提供的申請過戶
資料進行審核,審核內容如下:
一、當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合法、有效;
二、申請書填寫的內容與提供的材料是否一致、無誤;
三、房地產的權屬是否清楚,有無權屬糾紛或他項權利不清的現象,是否屬于《房地產轉讓辦法》規定不得轉讓的范圍;
四、受讓人按規定是否可以受讓該房地產;
五、買賣的房地產是否已設定抵押權;
六、買賣已出租的房地產,承租人是否放棄優先購買權;
七、買賣共有的房地產,共有人是否放棄優先購買權;
八、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認為應該審核的其他內容。
買賣雙方當事人對于市、區、縣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作出的不予過戶決定有異議,可向市房地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