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這個話題一直就沒有停歇過,房產糾紛也是不斷。不少的父母都會為還未成年的子女購買房產,表達父母的愛。但是最近卻出現一例關于未成年的房產糾紛,父親出售卻被判決無效,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鄒女士與丈夫翟先生離異后,共同出資為未成年的兒子小明購買了一套房產,并將房產落在了小明的頭上。父母的出發點是好的,雖然因為性格不和而離異,但是兒子是無辜的,還有自己的路要走。但是,兩年后,父親在未征得小明母親的同意,將這套房產出售。鄒女士以小明的名義將小明父親告上了法院,認為小明父親侵犯了小明的合法權利。法院通過審理認為,因為父母雙方出資將房產落在了小明的身上,是父母真實意思的表示,擁有法律效力。小明擁有對該房產的所有權,法定代理人是小明的母親,出售房屋的時候沒有與鄒女士商量,所以判決翟先生出售房屋的行為無效。
上海房產律師提示:父母出資為自己的未成年子女買房,在這個時代并不是很稀奇了。本案的獨特之處在于父母利益,而且母親是法定監護人。小明作為房產的法定擁有人,父母在子女年滿18周歲以前,父母不能有對其名下的房屋進行出賣或抵押等行為。孩子成年后對房子進行出售或抵押處理,父母是無權干涉的。小明父親的上訴被駁回是合情合理的。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因此,孩子無論年齡大小,健康狀況如何,都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人,都可以依法成為房屋的所有權人。《民法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根據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一旦產權證辦在未成年人名下,那么該未成年人就是房產所有人。
隨著房價的不斷提高,很多家庭條件較好的朋友開始給自己子女購買房產。但是,在做這個決定之前,您一定要知道,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將房產落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是有著一定的風險的,所以廣大朋友一定要考慮好后再施行這一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