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與房屋租賃中介機構之間一般會發生兩種法律關系,即委托代理關系和居間合同關系。
如果房屋租賃中介機構接受出租人委托,負責為出租人尋找房客,或處理相關房屋租賃事宜,并約定出租人對中介機構在委托范圍內作出的行為承擔法律后果,那么出租人與房屋租賃中介機構之間訂立委托合同,他們兩者之間的關系是委托代理關系。
如果房屋租賃中介機構向出租人提供訂立房屋租賃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房屋租賃合同的媒介服務,并由出租人向其支付報酬的,兩者之間就是居間合同關系。一般情況下,出租人與房屋租賃中介機構的關系絕大部分都是居間合同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