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月前,家住萬江的張女士通過中介將手上一套90平方米的住宅出售給買家。交易協議注明了雙方的責任權利等問題,其中注明任何一方中途違反協議都得承擔15萬元的補償金。隨后買家支付了30萬元的房款,余下的按照協議過戶當天支付完畢。但是,幾天前意外發生,法院突然將尚未過戶給買家、目前處于待過戶的房產查封。原來,張女士的丈夫經商遭遇經濟糾紛,被人告上法庭,房產被封。買家知情后認為張女士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要求終止協議并退還房款以及承擔違約責任。張女士問:房產突然被封,自己是否應該滿足買家的要求? 廣東寶威律師事務所唐勝利律師:通常在商品交易的協議中注明的違約指的是當事人能夠預料的、自己能夠掌握的情況而不履行協議,張女士面臨的情況屬于不可預測,并非故意,如果協議書中沒有關于房產遭遇查封終止交易的條款,那么買家可以要求退還房款,而張女士無需承擔補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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