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李先生經由中介公司介紹,向劉先生購買一套100萬元的洋房,在三方簽訂《房地產轉讓合同》過程中,李先生了解到該房屋已被法院查封,暫時不能辦理過戶,但仍同意了簽約。按合同約定,合同簽訂后,由賣方和買方各支付1.5萬元作為傭金給經紀方,且上述傭金應于買賣雙方簽署合同之日起 10日內付清,任何一方拖欠的,延遲一日須向經紀方支付傭金千分之一作為違約金。2013年12月,由于房屋未能解除查封進行轉讓,李先生決定解除《房屋轉讓合同》,并由劉先生支付給中介公司2000元。然而沒想到的是,不久后,李先生和劉先生被中介公司告上法院,以支付的是“交房保證金”而非傭金為由,追討共3萬元的傭金和違約金。 一審法院認為,三方簽訂的是居間合同和房地產買賣合同,雖然該房屋被查封暫時不能辦理過戶,但并不禁止轉讓,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法律效力。因此判定買賣雙方應各支付 15000元傭金并共同承擔違約金共9090元。李先生不服上訴,日前,法院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微信號復制成功
微信號:lawyer02164
請返回微信添加朋友,粘貼微信號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