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房被賣房產到底屬于誰? 2009年3月23日9222武漢晨報彭學武 【典型案件】 欠債人玩“失蹤”,硚口宋女士上法庭討債,不想強制執行時遭遇麻煩。昨日,3年來一分錢都沒討回來的宋女士向記者講述了自己的遭遇。 2004年1月18日,宋女士將5萬元借給已在東西湖買房的漢川人霍橋冰。約定年利息10%,期限為1年。誰知到了還款期限,霍橋冰找不到了,無法追回欠款。 2006年4月,宋女士將霍橋冰告上東西湖法院。同年5月,法院將霍在吳家山明珠小區的一處房產查封。 2006年9月,法院缺席判決霍橋冰支付宋女士本息共計61250元。就在準備強制執行拍賣霍橋冰的房產時,發現霍橋冰的房產已被一位趙姓女士買走了。 趙女士出具了2004年9月的購房合同和由霍橋冰打的購房款收條,但是沒有過戶。 為此,強制執行陷于停滯,房產查封近3年,宋女士債沒討回,趙女士房子也一直沒過戶。 【各方觀點】 法庭:房產屬購房人 面對如今僵持的情況,東西湖法院新任民一庭庭長屠勇認為,根據相關法規:購房人實際入住,并且支付完購房款后,購房合同有效,房產應由購房人所有。但找不到霍橋冰,購房合同及購房款收據是否真實,還有待確認,故將訴爭房產查封,不得進行拍賣。 前任民一庭庭長任樹春也稱,趙女士未過戶的原因主要與房屋所在地整體未辦下土地證有關。因為特殊原因未及時過戶的,房產到底歸誰所有,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 律師:未過戶,還屬原房主 宋女士的代理人湖北九通盛律師事務所律師熊廣卻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和《物權法》的相關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轉讓,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只要房子沒有過戶,就應屬于霍橋冰,法院可對其房產采取拍賣等強制執行措施。” 詳細請咨詢房產糾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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