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法院已查封房屋 買賣房屋合同被判無效 [ 案例 ] 明知房屋被查封,買家還是與房主簽訂了買房協議。可到了交房時間,房屋仍未解封。面對不能過戶的房屋,買家訴訟至法院要求解除買房協議。近日,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區人民法院認定該協議無效,判處房主如數返還買家 6 萬元定金。 2007 年 4 月,因借貸糾紛,張偉的一套房屋被樊城區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當年 10 月,經房屋中介介紹,李文(化名)在明知該套房屋被查封的情況下,與房主張偉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以 20 多萬元價格買下了張偉的房屋。 簽訂協議當天,李文付款 6 萬元。等到了協議交房時間,張偉的房屋仍未解封,李文則拒付余款。同年 12 月初,李文訴至法院,要求法院解除房屋買賣協議,并要求張偉雙倍返還定金 12 萬元。 (本案例轉自《中國法院網》) [ 律師評析 ] 根據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司法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房地產不能轉讓。購房者李文在明知房產被法院查封的情況下,買賣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違反了法律規定,是無效協議,不受法律保護。而定金合同屬于從合同,房產買賣的主合同無效的前提下,作為從合同的定金合同也屬于無效合同。另根據,《合同法》第 58 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因此,法院對買家要求房主雙倍返還定金的要求不予支持,判決房東如數返還買家 6 萬元購房款。 律師建議在二手房交易過程中,購房者一定要到房屋管理部門查清房產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權利受限的事實,如果明知房產不能上市交易而購買的,需要承擔合同無效的后果。 [ 法律鏈接 ]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條件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五)權屬有爭議的; (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2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五條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八十九條規定,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3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八條規定,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詳細請咨詢房產糾紛律師
微信號復制成功
微信號:lawyer02164
請返回微信添加朋友,粘貼微信號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