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周先生問:今年的5月6號我在蒼南從王某處購買了一套總價50萬元的二手商品房。當天通過房屋介紹中心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付清了40萬元。5月7日,我們到當地房管和土地有關部門辦理過戶變更手續后到地稅部門交納房產交易稅,稅務部門說要10天內審批完畢可以拿單,然后才可以到房管部門辦理房產證。可在5月9號,法院有關人員來說要查封該房子,理由是王某有債務問題,對方已起訴,法院要來執行查封。請問一下律師,法院真的會查封我的房子么?那我該怎么辦? 高策律師事務所吳合布律師點評:本案是一起因法院查封正在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房產而引起的爭議的糾紛,法院是否對涉案房產進行查封關鍵是看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時,周某是否已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權。根據《物權法》第十四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的規定,登記是不動產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如果不依法登記就不能產生物權變動的效力。涉案房產在法院執行查封時仍在出賣方名下,尚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購買方也未實際控制、占有,因此,涉案房屋不發生所有權轉移,該房子的所有權人還是王某,周某并未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權。 本案中,周某與王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只能證明雙方形成商品房買賣合同關系,周某對王某依法享有合同之債的債權權利,并不能說明其對涉案房屋享有物權權利,法院有權查封出賣方王某的房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七條關于“被執行人將其所有的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并實際占有該財產,但尚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已經支付全部價款并實際占有,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如果第三人對此沒有過錯,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規定,涉案房產只要尚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人民法院原則上都可以查封;除非涉案房產在具備“第三人已經支付全部價款并實際占有”兩個前提條件,并且第三人對尚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無主觀方面過錯的情況下,法院才不得查封。本案周某只是支付了大部分價款,涉案房產尚未交付使用,周某也并沒有實際控制、占有,故該房產不屬于法律規定的不能查封的情形。 本案中,法院根據第三人的訴訟主張查封了涉案房產,造成房屋買賣合同無法實際履行,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出賣人就交付的標的物,負有保證第三人不得向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的義務,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周某可依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要求王某承擔違約責任。 詳細問題請咨詢房產糾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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