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要提交什么材料?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包括:
(1)所有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身份證、戶口簿或其它身份證明;
(2)被繼承人或遺贈人的死亡證明,包括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銷戶口證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書;其他能夠證明被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死亡的材料等;
(3)所有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之間的親屬關系證明 ,包括戶口簿、婚姻證明、收養證明、出生醫學證明,公安機關以及村委會、居委會、被繼承人或繼承人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其他能夠證明相關親屬關系的材料等;
(4)放棄繼承的,應當在不動產登記機構辦公場所,在不動產登記機構人員的見證下,簽署放棄繼承權的聲明;
(5)繼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繼承人或轉繼承人可參照上述材料提供;
(6)被繼承人或遺贈人享有不動產權利的材料;
(7)被繼承人或遺贈人生前有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的,提交其全部遺囑或者 遺贈扶養協議;
(8)被繼承人或遺贈人生前與配偶有夫妻財產約定的,提交書面約定協議。
2、怎么進行繼承材料查驗?
受理登記前應由全部法定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共同到不動產所在地的不動產登記機構進行繼承材料查驗。不動產登記機構應重點查驗當事人的身份是否屬實、當事人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的親屬關系是否屬實、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有無其他繼承人、被繼承人或遺贈人和已經死亡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死亡事實是否屬實、被繼承人或遺贈人生前有無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申請繼承的遺產是否屬于被繼承人或遺贈人個人所有等,并要求申請人簽署繼承(受遺贈)不動產登記具結書。不動產登記機構可以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是否齊全、是否愿意接受或放棄繼承、就不動產繼承協議或遺囑內容及真實性是否有異議、所提交的資料是否真實等內容進行詢問,并做好記錄,由全部相關人員簽字確認。
3、登記機關受理
經查驗或詢問,符合受理條件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予以受理。
4、核實情況
受理后,不動產登記機構應按照法律規定的審核規則進行審核。認為需要進一步核實情況的,可以發函給出具證明材料的單位、被繼承人或遺贈人原所在單位或居住地的村委會、居委會核實相關情況。
5、對擬登記的不動產登記事項進行公示
對擬登記的不動產登記事項在不動產登記機構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