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申請登記原則
不動產登記應當依照當事人的申請進行,但下列情形除外:
(1)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等國家有權機關依法作出的囑托文件直接辦理登記的;
?。?)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實施細則》的規定依職權直接登記的。
2、一體登記原則
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和森林、林木等定著物所有權登記應當與其所附著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記,保持權利主體一致。
土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首次登記、轉移登記、抵押登記、查封登記的,該土地、海域范圍內符合登記條件的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和森林、林木等定著物所有權應當一并登記。
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和森林、林木等定著物所有權首次登記、轉移登記、抵押登記、查封登記的,該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著物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應當一并登記。
3、連續登記原則
未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的,不得辦理不動產其他類型登記,但下列情形除外:
(1)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預購商品房抵押預告登記的;
?。?)在建建筑物抵押權登記的;
(3)預查封登記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屬地登記原則
(1)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確定本級不動產登記機構統一辦理所屬各區的不動產登記。
跨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由所跨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分別辦理。
不動產單元跨行政區域且無法分別辦理的,由所跨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協商辦理;協商不成的,由先受理登記申請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向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提出指定辦理申請。
不動產登記機構經協商確定或者依指定辦理跨行政區域不動產登記的,應當在登記完畢后將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不動產權利人以及不動產坐落、界址、總面積、跨區域面積、用途、權利類型等登記結果書面告知不動產所跨區域的其他不動產登記機構;
(2)國務院確定的重點國有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登記,由國土資源部受理并會同有關部門辦理,依法向權利人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
(3)國務院批準的項目用海、用島的登記,由國土資源部受理,依法向權利人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
?。?)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等不動產登記,依照國土資源部《在京中央國家機關用地土地登記辦法》等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