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情況下要申請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
已經登記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因下列情形發生變更的,當事人可以申請變更登記:
(1)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類型或者身份證明號碼發生變化的;
(2)不動產坐落、界址、用途、面積等狀況發生變化的;
(3)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權利期限發生變化的;
(4)同一權利人名下的不動產分割或者合并的;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誰可以申請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的申請主體應當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稱發生變化的,可以由發生變更的權利人申請;面積、用途等自然狀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由共有人一人或多人申請。
3、申請辦理變更登記要提交什么材料?
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不動產權屬證書;
(4)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變更的材料,包括:
A、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類型或者身份證明號碼發生變化的,提交能夠證實其身份變更的材料;
B、房屋面積、界址范圍發生變化的,除應提交變更后的不動產權籍調查表、宗地圖、宗地界址點坐標等不動產權籍調查成果外,還需提交:屬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積、界址變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回決定書;改建、擴建引起房屋面積、界址變更的,提交規劃驗收文件和房屋竣工驗收文件;因自然災害導致部分房屋滅失的,提交部分房屋滅失的材料;其他面積、界址變更情形的,提交有權機關出具的批準文件。依法需要補交土地出讓價款的,還應當提交土地出讓合同補充協議和土地價款繳納憑證;
C、用途發生變化的,提交城市規劃部門出具的批準文件、與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簽訂的土地出讓合同補充協議。依法需要補交土地出讓價款的,還應當提交土地價款以及相關稅費繳納憑證;
D、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權利期限發生變化的,提交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出具的批準文件和出讓合同補充協議。依法需要補交土地出讓價款的,還應當提交土地價款繳納憑證;
E、同一權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動產的,應當按有關規定提交相關部門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準文件;
F、共有性質變更的,提交共有性質變更協議書或生效法律文書。
(5)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4、不動產登記機構的審查要點有哪些?
不動產登記機構在審核過程中應注意以下要點:
(1)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的變更材料是否齊全、有效;
(2)申請變更事項與變更材料記載的變更內容是否一致;
(3)不動產權籍調查成果資料是否齊全、規范,權籍調查表記載的權利人、權利類型及其性質等是否準確,宗地圖和房屋平面圖、界址坐標、面積等是否符合要求;
(4)存在預告登記的,不影響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申請補發換發不動產權屬證書以及其他不涉及權屬的變更登記;
(5)申請登記事項與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是否沖突;
(6)依法應當補交土地價款的,是否已提交補交土地價款憑證;
(7)其他審查事項。
不存在不予登記情形的,將登記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