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情況下可以變更登記
已經登記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因下列情形發生變更的,當事人可以申請變更登記:
(1)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類型或者身份證明號碼發生變化的;
(2)土地坐落、界址、用途、面積等狀況發生變化的;
(3)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權利期限發生變化的;
(4)同一權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國有建設用地的;
(5)共有性質變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誰可以申請變更登記?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的申請主體應當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共有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稱發生變化的,可以由發生變化的權利人申請;因土地面積、用途等自然狀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由共有人一人或多人申請。
3、申請變更不動產登記要提交什么材料?
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不動產權屬證書;
(4)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變更材料,包括:
A、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類型或者身份證明號碼發生變化的,提交能夠證實其身份變更的材料;
B、土地面積、界址范圍變更的,除應提交變更后的不動產權籍調查表、宗地圖、宗地界址點坐標等不動產權籍調查成果外,還應提交:以出讓方式取得的,提交出讓補充合同;因自然災害導致部分土地滅失的,提交證實土地滅失的材料;
C、土地用途變更的,提交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出具的批準文件和土地出讓合同補充協議。依法需要補交土地出讓價款的,還應當提交繳清土地出讓價款的憑證;
D、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權利期限發生變化的,提交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出具的批準文件、出讓合同補充協議。依法需要補交土地出讓價款的,還應當提交繳清土地出讓價款的憑證;
E、同一權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國有建設用地的,提交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準文件以及變更后的不動產權籍調查表、宗地圖以及宗地界址點坐標等不動產權籍調查成果;
F、共有人共有性質變更的,提交共有性質變更合同書或生效法律文書。夫妻共有財產共有性質變更的,還應提交婚姻關系證明;
(5)依法應當納稅的,應提交完稅憑證;
(6)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4、不動產登記機構怎么審查材料?
不動產登記機構在審核過程中應注意以下要點:
(1)申請變更登記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否已經登記;
(2)申請人是否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
(3)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變更的材料是否齊全、有效;
(4)申請變更事項與變更材料記載的變更事實是否一致。土地面積、界址范圍變更的,不動產權籍調查表、宗地圖、宗地界址點坐標等是否齊全、規范,申請材料與不動產權籍調查成果是否一致;
(5)申請登記事項與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是否沖突;
(6)依法應當繳納土地價款、納稅的,是否已繳清土地價款、已完稅;
(7)其他審查事項。
不存在不予登記情形的,將登記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