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辦理房屋抵押登記需要準備什么材料?
據相關工作人員介紹,辦理房屋抵押登記時需要向登記部門提交如下材料:
(1)《房地產抵押登記申請表》。
(2)《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
(3)《國有土地使用證》(核對原件,收復印件一份);抵押權人為單位的應提交“營業執照”。
(4)查檔結果證明。
(5)抵押合同及被擔保的主合同,若辦理變更抵押登記,須提交《房屋他項權證》、變更抵押合同或協議。
(6)抵押當事人身份證明(核對原件,收復印件一份)。
(7)受托辦理的還需提交授權委托書及受托人身份證明。
(8)房地產估價結果證明或雙方價值認定書。
(9)以房改私產抵押的須提交抵押人婚姻有效證明并夫妻雙方到場。
2、怎么辦理房屋抵押登記?
(1)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提交相關資料。
(2)受理申請。審查申請人所提交的文件是否真實、齊備,申請文件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受理;申請文件符合規定的,則予受理,給該申請編號并給回執,回執注明所收取的文件、受理日期和編號。
(3)審核
登記機關從房地產登記冊查明申請轉移登記的房地產權利狀況,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駁回轉移登記申請:
A、權屬來源的性質是限制抵押(包括福利房、微利房,行政劃撥土地、減免地價土地)而未取得有關部門同意的;
B、根據城市規劃,政府決定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C、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D、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E、權屬有爭議的;
F、法律、法規或市、區政府規定禁止轉讓的。
駁回登記申請,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在規定時間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從房地產登記冊或電腦記錄中查明申請抵押登記的房地產的權利狀況后,審查下列文件是否真實、齊全和有效:
A、身份證明;
B、《房地產證》或其他房地產權利證書;
C、抵押登記申請書是否按要求填寫;
D、抵押合同書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經審核符合規定的予以核準登記,并通知抵押當事人。
(4)登記
對核準抵押登記的,在房地產權利證書上加蓋抵押專用章,并在房地產登記冊上作抵押記錄。抵押記錄應包括抵押人,抵押權人,抵押物名稱、面積、價值、抵押金額和抵押期限等內容。
預購的房地產抵押時,應在買賣合同書上加蓋抵押專用章。
(5)收費發證
登記費的收取標準按國家或地方的有關規定執行。
將已加蓋房地產抵押專用章的房地產權利證書在規定時間內退回抵押當事人(由抵押當事人憑回執、身份證明及交費憑證領取)。
(6)立卷歸檔。按規定建立土地和房地產登記的檔案。
3、抵押登記的效力
商品房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30日內,抵押當事人應當到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登記處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手續。未辦理抵押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并且,根據現行法律和有關規定,抵押合同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抵押合同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變更抵押登記。抵押變更合同自變更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
4、惡意拒絕登記的責任
抵押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拒絕辦理抵押登記,導致債權人受到損失的,抵押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5、登記日期與抵押順序
由于房地產登記處的原因,致使商品房連續抵押登記的,第一次登記的日期為抵押登記的日期,并以此確定抵押擔保債權的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