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小紅與小明于2015年結婚,婚前小明貸款在市中心買了一套房,婚后夫妻雙方共同還貸;婚后小紅發現小明有出軌跡象,遂要求小明在房產證上加上自己的名字,后因貸款尚未還清無法過戶登記;寫下保證書:該房屋為夫妻共同所有。那么這份保證書能安定小紅的心嗎?
【分析】
目前審判實踐中有兩種意見:
(1)應當按照婚姻法解釋(三)第六條即贈與合同處理,(在所有權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本條款規定了夫妻一方將個人財產全部贈與另一方的問題,對于部分贈與(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尚存在爭議)
(2)按照婚姻法十九條的規定即夫妻雙方之間的財產協議處理。
問題的關鍵在于:夫妻之間的房產贈與是按照合同上的贈與處理還是按照財產協議處理。實際上,無論夫妻雙方約定將一方所有財產贈與對方的比例是多少,都屬于夫妻之間的有效約定,實質上是一種贈與行為,那么這種贈與約定是否可以撤銷呢?婚姻家庭領域的財產協議的并不排斥合同法的適用。有關贈與合同的規定如下:贈與人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因此,夫妻一方將個人房產約定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贈與人在產權變更登記之前可以行使任意撤銷權。所以小紅還是無法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