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變更登記的種類:
1、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或房屋名稱發生變更;
2、房屋面積增加或減少的;
3、房屋翻建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房地產變更登記期限及申報辦理所需資料:
(一)納稅人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證件、資料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1、變更稅務登記申請書;
2、工商登記變更表及工商營業執照;
3、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文件;
4、原稅務登記證件(登記證正、副本和登記表等);
5、其他有關資料。
(二)納稅人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其變更登記的內容與工商登記內容無關的,應當自稅務登記內容實際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證件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1、變更稅務登記申請書;
2、納稅人變更稅務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文件;
3、原稅務登記證件(登記證正、副本和登記表等);
4、其他有關資料。
房地產變更登記需繳納的費用:
(一)登記費:
1、土地300元/件;住房80元/套;非住房550元/登記單元;車位80元/個 由權利人繳納
2、經濟適用住房、配套商品房、因權利人名稱變更而申請的房屋變更登記減半收取登記費,由權利人繳納
3、按規定對房屋坐落的街道或門牌號碼變更,權利人不需重新申請變更登記,因特殊情況確需申請的變更登記,只收取權屬證書工本費10元/本 由權利人繳納
4、農民利用宅基地建設的住房,不收房屋登記費,只收取權屬證書工本費10元/本 由權利人繳納
(二)圖紙費:由房地產交易中心代收
(三)印花稅:由相關部門征收或代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