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登記,是指為保全旨在使物權于未來發生變動的債權所為的登記,以及個別情況下保全尚未本登記的物權所為的預備登記。
根據《物權法》第二十條第1款的規定,預告登記之目的在于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換言之,預告登記是一種必須在不動產登記簿上登記的擔保手段,它是為了保障債權人實現其進行物權權利變更的債權請求權。它限制債務人違背其義務對不動產進行處分的權限,使得債權人在債務人違反義務進行處分的情況下也能夠取得物權。所以《物權法》第二十條第1款后句規定:“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預告登記中登記的內容為以取得、變更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為目的的債權請求權,也就是基于“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而產生的債權請求權。
預告登記的范圍包括買賣房屋和其他不動產物權協議,其中買賣房屋包括現房買賣和期房買賣;而其他不動產物權協議,對房屋交易而言,主要是指設定房屋抵押的協議,也包括期房抵押與現房抵押。在期房的買賣和抵押交易中,由于相關合同的簽訂與物權登記的間隔時間較長,可以充分發揮預告登記保全相關債權請求權的目的,自然可適用預告登記。而對于現房買賣和抵押,雖然辦理簽訂合同與辦理登記間隔的時間很短,債務人違背合同義務再次處分房屋的可能性很小,但現實的交易方式多樣,不排除當事人有此種需要。如在房屋分期付款的買賣中,賣方為了防止買受人違約,而與買受人約定,只有在最后一筆房款付清之后才與買受人一起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此時買受人為了使自己在全部房款付清之后能夠確定地得到房屋所有權,阻止出賣人一房多售,也具有申請預告登記的需要。
根據此范圍及《房屋登記辦法》(下稱辦法)的相關規定,房屋預告登記可分為以下四種:
(1)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
(2)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
(3)房屋所有權轉移預告登記;
(4)房屋抵押權預告登記。
以上是滬律網小編為您提供的房產登記相關知識,如需了解更多,請閱讀:
房地產抵押登記中的幾個問題
未進行房產登記的影響
《房屋登記辦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