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抵押登記基本程序如下:
1.抵押登記申請
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1)房地產抵押登記申請書;
(2)抵押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
(3)抵押合同;
(4)《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證》;
(5)可以證明抵押人有權設定抵押權的文件與證明材料;
(6)可以證明抵押房地產價值的資料;
(7)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2.受理申請
審查申請人所提交的文件是否真實、齊備,申請文件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受理;申請文件符合規定的,則予受理,給該申請編號并給回執,回執注明所收取的文件、受理日期和編號。
3.審核
(1)登記機關從房地產登記冊查明申請轉移登記的房地產權利狀況,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駁回轉移登記申請:
A.權屬來源的性質是限制抵押(包括福利房、微利房,行政劃撥土地、減免地價土地)而未取得有關部門同意的;
B.根據城市規劃,政府決定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C.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D.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E.權屬有爭議的;
F.法律、法規或市、區政府規定禁止轉讓的。
駁回登記申請,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在規定時間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2)從房地產登記冊或電腦記錄中查明申請抵押登記的房地產的權利狀況后,審查下列文件是否真實、齊全和有效:
A.身份證明;
B.《房地產證》或其他房地產權利證書;
C.抵押登記申請書是否按要求填寫;
D.抵押合同書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經審核符合規定的予以核準登記,并通知抵押當事人。
4.登記
(1)對核準抵押登記的,在房地產權利證書上加蓋抵押專用章,并在房地產登記冊上作抵押記錄。抵押記錄應包括抵押人,抵押權人,抵押物名稱、面積、價值、抵押金額和抵押期限等內容。
(2)預購的房地產抵押時,應在買賣合同書上加蓋抵押專用章。
5.收費發證
(1)登記費的收取標準按國家或地方的有關規定執行。
(2)將已加蓋房地產抵押專用章的房地產權利證書在規定時間內退回抵押當事人(由抵押當事人憑回執、身份證明及交費憑證領取)。
6.立卷歸檔
按規定建立土地和房地產登記的檔案。
行政主管部門
1,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沒部):負責歸門管理全國的城巾房地產:抵押管理工作;
2.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設廳):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巾房地產抵押管理工作;
3,市、(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市國土房管局或(區)縣國土房管局)負責管理本轄區內的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工作。
相關主體
1.抵押人,指將依法取得的房地產提供給抵押權人,作為本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債務擔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抵押權人,指接受房地產抵押作為債務人履行債務擔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基本工作流程
1.抵押期間房地產權轉移或變更的,當事人應自轉移變更之門起30日內,持抵押權人同意其轉移變更的證明文件,到原登記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轉移或變更登記。
2.房地產抵押當事人發生變更即合同主體變更的,當事人應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抵押權轉讓合同及有關證件到原登記行政主管部門重新辦理抵押登記;
3.抵押當事人雙方對抵押合同內容進行變更的,應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到原登記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4.抵押房地產被處分后。原抵押當事人應自處分之日起15日內,到原登記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注銷登記。
5.已辦理抵押登記的房地產,抵押權人將其債權及抵押權轉讓給第三人時,應當在抵押權轉讓合同簽訂后,到原登記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手續。由于抵押權轉讓無須事先征得抵押人同意,因此,應由抵押權人和受轉讓的第三人到原登記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手續。
申報文件
抵押權人和受轉讓的第三人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時應提交以下各項文件、資料:
1.抵押權人原持有的房地產他項權利執照;
2.抵押權入和受轉讓第三人的身份證明;
3.原抵押合同;
4.債權及抵押權轉讓合同;
5.市國土房管局規定的其他文件。
補充說明
1.《他項權利執照》遺失,抵押權人應向登記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報失,并在有關報紙上聲明作廢,登記行政主管部門于登報聲明30日后,補發《他項權利執照》。
2.抵押權人辦理抵押登記,取得《他項權利執照》后,不得扣押抵押人的房地產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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