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為兩類情況分別處理:
A、 第一類:企業法人資格有存續的,如企業解散(含關閉)、依法被撤銷或宣告破產的;
1、 企業解散的,應當自出資人的母公司、上級單位或企業股東大會、董事會批準之日起30日內,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之前向原產權登記機關申辦注銷產權登記;
2、 企業依法撤銷的,應當自政府有關部門發文之日起30日內,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之前向原產權登記機關申辦注銷產權登記;
3、 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應當自法院裁定之日起30日內,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法注銷登記之前由企業破產清算機構向原產權登記機關申辦注銷產權登記;
B、 第二類:企業法人資格存續但國有產權(或股權)不存續的,如企業轉讓全部國有產權或改制后不再設置國有股權的。
應當自政府有關部門、出資人的母公司、上級單位或企業股東大會、董事會批準后30日內,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之前向原產權登記機關申辦注銷產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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