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產權實行登記原則。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取得房屋所有權或者房屋他項權后,必須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記機關進行登記,取得房屋產權證書。無論房屋權屬取得方式是原始取得還是繼受取得,都以房屋產權登記為要式法律行為,確認房屋權屬歸屬。
房屋產權與土地使用權同時登記原則。 房屋作為一種不動產,它依附于土地而存在。房屋可以作為私有財產歸個人所有。我國土地 實行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個人不能取得土地所有權。因此在進行農村房屋產權登記時,必須將房屋產權與土地使用權同時登記,使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一致。
協調配合原則。 農村房屋登記牽涉到許多政府職能部門,如土地管理部門、城建規劃部門、房屋管理部門等。在農村房屋登記過程中,各個部門須密切配合,信息共享。
公示原則。 農村房屋登記機關在農村房屋登記工作中應堅持公示原則,將房屋登記依據、房屋登記條件、房屋登記程序、房屋登記 內容進行公示,方便社會公眾知曉。將已登記的房屋產權情況進行整理歸檔,方便社會公眾查閱。
救濟原則。 就是房屋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或者他人的不當行為造成登記不當或給使權利人受到損害,權利人有權要求撤銷登記或者賠償損失,并追究相關人員的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
1、撤銷登記。因當事人在申請登記時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偽造有關證件、文件,采取非法手段獲準登記的;或者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因工作疏忽導致核準登記不當的。由房屋登記機關決定撤銷全部或者部份登記事項,并公告其房屋權屬證書作廢。
2、 賠償損失。 因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受理登記申請、不按期辦理登記申請或者工作疏忽,核準登記不當,致使權利人受到經濟損失的,登記機關應對當事人的直接經濟損失負賠償責任。
3、 追究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當事人 以虛報、瞞報房屋權屬情況等非法手段獲得房屋權屬證書的;涂改、偽造房屋權屬證書的;非法印制房屋權屬證書的,登記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污受賄,濫用職權、超越管轄范圍頒發房屋權屬證書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