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一起買房人交付了兩年多月供未能入住,卻被開發商反訴要求解除購房合同的案件,在本市宣武法院開庭審理。記者昨日(29日)從市一中院、西城、宣武等法院了解到,開發商以種種理由要求買房人退房的案件驟然增加。
■交了兩年多月供竟被開發商反訴退房
據被開發商反訴要求退房的康女士介紹,她于2004年9月購買北京嘉里錦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的某小區尾房一套。按合同2005年1月6日開發商就應該交房,否則開發商應按日向她支付已交付房款的萬分之三的違約金。
康女士說,簽了購房合同之后,她如約交納了兩年零八個月的月供,開發商卻一直沒有交房。兩年八個月房貸月供和房租,兩項合計花費了15萬多元。2007年6月,等到開發商通知她可以辦理入住手續時,開發商要求她補交入住之前兩年多的物業費,否則不給鑰匙。她起訴開發商要求對方按照購房合同賠付她延期交房的違約金16萬元,開發商提出反訴,要求和她解除購房合同。
■賣房人寧可違約也要收房
據西城、宣武、市一中院的法官介紹,像康女士遭遇的情況眼下越來越多。據大概統計,市一中院民一庭今年上半年受理了300余件商品房買賣糾紛案,其中三成是二手房的賣房人看到房價上漲后反悔,寧可賠付違約金也要收回房子轉賣高價,或者是開發商因為房屋質量有瑕疵、延期交房被購房人起訴后,立刻反訴要求解除售房合同的案例。
市一中院的丁法官向記者介紹說,出現這種新動向的主要原因,是因為一年來,很多賣出的房產一夜之間就可能升值。賣房者為了彌補賣出價與現價的差額損失,絞盡腦汁讓已經成交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收回房后另尋高價。另一種情況是開發商鉆目前法律對“一房兩賣、多賣”只能判賠部分違約金,并無其他禁止措施的空子,在和前面的買房人簽署購房合同后,又將房子出售給出價更高的另一方,以賺取更多差價,因而發生訴訟。
丁法官說,開發商即使賠付了部分違約金,也還是有更大利益可賺,而得到違約金賠償的買房人,用拿到的違約金加上原來的購房款,也可能買不到原來看好的房子。
■開發商單方毀約難獲法院支持
面對開發商在商品房糾紛案中越來越“牛”的現狀,消費者是不是就只能“任人宰割”了呢?據丁法官介紹,開發商單方毀約在法院很難獲得支持。
丁法官介紹說,按照我國《合同法》解除合同只有幾種可能,一種是法定解除,即由于天災人禍,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再一種是約定解除,即在雙方簽署的購房合同或補充協議中,如果約定了哪幾種情況下雙方可以解除合同,在約定情況下可以解除。此外如果要求解除合同一方的當事人能夠證明合同是在被欺詐、脅迫、重大誤解、趁人之危的情況下簽署,或者合同條款顯失公平,才有可能獲得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