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甄律師點評:
依上海高院關于離婚糾紛的意見,父母為子女購買婚房出資的,視為贈于。婚前出資,視為對子女單方的贈于,婚后出資,視為對子女及其配偶雙方的贈于。除非有相反證據證明不屬贈于。
法院如此裁判,是司法判決對社會情理和民間習俗的接受認可。
本案中父母出資而無相反約定,視為贈于,產權歸屬為受贈兒子或兒、媳。
案例
父母出資購房卻無產權 只因登記人是兒子兒媳
朱家老倆口二年前出資為兒子買婚房,登記的卻是兒子和兒媳的名字,如今兒子已經離婚,老倆口想收回房屋,卻被法院駁回了訴訟請求。
2007年10月18日,寶山張廟朱家兒子與女友在這個好日子進行了結婚登記,為盡快籌辦婚宴,同月底,老倆口出錢為兒子購買了通河一村的一套二手房作為婚房,為使用兒子、兒媳的公積金歸還房屋20萬元貸款,故房屋產權人登記為兒子和兒媳。
今年元旦一過,兒媳就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這下老倆口急了,遂也向法院起訴,要求重新確認房屋產權。3月29日,小倆口在法院經調解離婚。4月1日,寶山法院作出判決,駁回了老倆口的訴訟請求。
法官釋案:
房屋權利歸屬應以產權登記為準,除非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有證據證明權利登記確有錯誤的除外。本案兩原告雖然為購房出資,但房屋購買及權利登記均為被告,該房屋的權利歸屬是明確的,現在兩原告無證據證明原被告之間對房屋權利歸屬另有約定,故兩原告主張享有房屋產權沒有法律依據。(薄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