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婚前購房,婚后用共同財產還貸的,一般視為婚前財產,歸一方個人所有,即使該產權登記在結婚之后,也是婚前財產的形態轉化。共同還貸只是償還銀行欠款而不是支付房款,還貸行為跟取得產權沒有直接聯系。本案判決還認為,共同還貸的行為不屬于投資或經營,因此,房價增值與另一方沒有關系。
案例來源:人民法院報 2010年1月25日
離婚遭遇按揭購房該如何分割
本報記者 李芹 本報通訊員 王蕊 曾競 朱樂
離婚后,為讓前夫鄒某騰退自己婚前購買的房屋,胡某將鄒某告上法庭。記者近日獲悉,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已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鄒某上訴,維持一審法院判決,訴爭房屋歸胡某所有,胡某于鄒某將房屋騰空交付后七日內給付鄒某補償款3.7萬余元。
2004年5月,胡某支付首付,并貸款34萬元購買了一處總價為43萬元的房屋,同年10月入住。2005年1月,胡某與鄒某登記結婚,婚后雙方共同居住在該房屋內。婚姻存續期間,兩人共同償還貸款7萬余元,2005年7月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登記所有權人為胡某。2007年9月,雙方經法院判決離婚。離婚后,鄒某拒絕搬出上述房屋,胡某只得另行租房居住。
胡某遂起訴至一審法院,表示愿意給付鄒某共同償還貸款的一半錢款,要求確認上述房屋歸其所有,鄒某騰房。鄒某辯稱,上述房屋有其出資,屬于其和胡某的夫妻共同財產。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訴爭房屋歸胡某所有;胡某給付鄒某補償款3.7萬余元。一審判決后,鄒某不服,以兩人婚姻存續期間共同償還房屋貸款的行為應視為財產投資行為,由此產生的房屋收益應屬夫妻共同財產為由上訴到二中院,要求改判房屋增值部分屬夫妻共同財產,并依法進行分割。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訴爭房屋屬胡某婚前購買,雖房屋所有權證于婚后頒發,但購房合同系胡某婚前與開發商簽訂,首付款亦于婚前交納。關于鄒某稱其交納了房屋的首付款,因其未提供充分證據,對其該主張不予采信,故訴爭房屋應屬胡某婚前財產。關于鄒某稱共同償還房屋貸款的行為應視為財產投資行為,由此產生的房屋收益應屬夫妻共同財產的主張。法院認為,因訴爭房屋系胡某婚前財產,雖有婚后夫妻還貸之情形,但該還貸行為只是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對個人債務的償還,而非對房屋的投資,不能轉化成為房屋的增值,亦不能由此推論房屋增值即是夫妻共同財產,故鄒某要求法院確認房屋增值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并依法進行分割的上訴請求,法院不予支持。據此,北京二中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