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們購買“動產”,比如說杯子、彩電、家具等,則當買家向我們交付這些東西時,其所有權便歸我們所有。但如果我們購買不動產,情況就不一樣。依據我國《土地管理法》、《城鎮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不動產的所有權變動應登記才生效,也就是我們通常說的過戶登記。
但現在模糊的是,登記后是什么生效?是買賣合同生效,還是所有權轉移生效,實踐中往往混淆不清。法學界目前認為,《城鎮私有房屋管理條例》以及《擔保法》關于抵押權成立部分的規定中,對此問題都是混淆的。實際上,政府的登記只是所有權轉移的要件,并不是合同成立的要件。登記與否只管所
有權是否發生變動,但與合同是否成立、是否有效無關。如果因為沒有辦理過戶登記手續便認定合同無效,則一旦房屋價格看漲,賣方便可隨意毀約;而一旦房屋價格看跌,買方又將隨意退房,這哪里還有法律、秩序可言。
因此,《合同法》第135條規定:“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并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也就是說,《合同法》將合同的效力與所有權轉移的效力區分開來,買賣合同從依法成立時即成立與生效,所有權從登記過戶或交付時成立與生效。如果買賣標的是不動產,則賣方就有法定的義務辦理過戶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