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地役權登記
5.1 地役權設立登記
5.1.1 (申請地役權設立登記的情形)
在房屋上設立地役權的,當事人可以申請地役權設立登記。申請人應當是地役權合同的雙方當事人。
5.1.2 (地役權設立登記的要件)
申請地役權設立登記,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原件);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地役權合同(原件);
(四)供役地和需役地的房屋所有權證(原件)。
5.1.3 (地役權設立登記的辦理程序)
地役權設立登記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
申請人填寫《登記申請書》,提交申請登記材料。
(二)受理
1、受理人員核驗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材料。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請人與依法提交的材料記載的主體一致的,予以受理,向申請人出具《受理憑證》。受理人員填寫受理意見后,將登記卷轉給審核人員。
2、申請人提交的登記材料尚未齊備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三)審核
1、審核崗位工作人員接到登記卷后,審核申請登記材料。對符合登記條件的,簽署同意意見,將登記卷轉給核準人員。
2、不符合登記條件的,簽署不同意意見,將登記卷轉給核準人員。
(四)核準
核準人員對申請登記材料進行全面審核。符合登記要求的,提出“同意登記”意見,予以登記,并轉卷至發證崗位;不符合要求的,提出“不同意登記”意見,并轉卷至發證崗位。
(五)記載于登記簿
核準同意登記的,將有關事項分別記載于需役地和供役地的房屋登記簿,并將地役權合同附于需役地和供役地涉及的房屋登記簿。
(六)收費
申請人按照規定繳納登記費。
(七)發證
發證崗位工作人員按照房屋登記簿記載內容,繕寫《房屋他項權證》,發給地役權人,并將供役地和需役地的《房屋所有權證》返還房屋所有權人;
不同意核準登記的,發證崗位向申請人出具《不予登記決定》。
5.1.4 (供役地、需役地分屬不同房屋登記機構的情形)
供役地、需役地分屬不同房屋登記機構的,當事人應當在供役地所在房屋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設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辦理完登記后,將相關登記事項通知需役地所在房屋登記機構,并由其記載于需役地房屋登記簿。
5.1.5 (地役權設立登記收費標準)
地役權設立登記按以下標準收取登記費用:
供役地房屋為住宅房屋的,登記收費標準為每件80元;
供役地房屋為非住宅房屋的,登記收費標準為每件550元。
5.1.6 (地役權設立登記工作時限)
地役權設立登記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
5.2 地役權變更登記
5.2.1 (申請地役權變更登記的情形)
經依法登記的地役權發生變更的,地役權雙方當事人應當申請地役權變更登記。
5.2.2 (地役權變更登記的要件)
申請地役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原件);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房屋他項權證(原件);
(四)證明地役權發生變更的材料(原件);
因供役地、需役地房屋所有權登記事項發生變更導致的地役權變更,還需提交供役地、需役地房屋所有權證(原件)。
5.2.3 (地役權變更登記的辦理程序)
地役權變更登記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
申請人填寫《登記申請書》,提交申請登記材料。
(二)受理
1、受理人員核驗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材料。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請人與依法提交的材料記載的主體一致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請人出具《受理憑證》。受理人員填寫受理意見后,將登記卷轉給審核人員。
2、申請人提交的登記材料尚未齊備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三)審核
1、審核崗位工作人員接到登記卷后,審核申請登記材料。對符合登記條件的,簽署同意意見,將登記卷轉給核準人員。
2、不符合登記條件的,簽署不同意意見,將登記卷轉給核準人員。
(四)核準
核準人員對申請登記材料進行全面審核。符合登記要求的,提出“同意登記”意見,予以登記,并轉卷至發證崗位;不符合要求的,提出“不同意登記”意見,并轉卷至發證崗位。
(五)記載于登記簿
核準同意登記的,將有關事項分別記載于需役地和供役地涉及的房屋登記簿。
(六)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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