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黃某與盧某系親屬。黃某欲購買房屋,但無能力全額付清,因黃某不符合按揭購房貸款的條件,經與盧某協商,黃某委托盧某辦理按揭購房貸款。盧某遂與農業銀行簽訂了按揭合同,并辦理房屋產權證及房屋他項權利證。黃某在該銀行辦理了用以還貸的署名為盧某的儲蓄存款存折,并按月還貸。盧某書寫了一份聲明書。聲明買房及歸還貸款與己無關,后雙方為房屋產權歸屬發生糾紛,黃某訴至法院,要求盧某歸還房屋。
分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當房屋產權登記的權利人與實際權利人發生沖突時,應如何認定房屋歸屬。
黃某與盧某簽訂的聲明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根據該聲明書的內容可以認定黃某委托盧某購房并貸款的事實成立,雙方形成委托合同關系,黃某是房屋登記時的實際權利人。只是因各種原因,未在房屋登記機關登記為權利人。按照《物權法》的立法本意,不動產登記簿是認定不動產所有權的有力證據,但不能據此認定不動產登記簿具有“絕對”的證據力。作為證據的不動產登記簿,只有“推定的證據效力”。法院首先把不動產登記簿當作真實的來對待,對方如果有異議就責令對方提出反證,如果異議方舉出反證,證明登記簿上的記載確有錯誤,登記簿上的記載就被推翻,應根據反證認定爭議財產的物權歸屬。本案盧某書寫的聲明書已證實黃某為實際權利人,所以本案應認定黃某享有房屋所有權。
【作者介紹】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四師中級人民法院)
微信號復制成功
微信號:lawyer02164
請返回微信添加朋友,粘貼微信號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