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房屋典當?
房屋典當又稱典賣,房屋所有人將其房屋以約定的典價,典當給承典人,使承典人取得房屋的使用權和管理權,在典期內,承典人所付的典價不收利包。產權所有人典出的房屋不收租金。期滿后產權所有人退回典價,贖回產權,出典人在典期內繼續使用房屋需交納房租給承典人。
房屋典權既可“規定期限,也可以不規定期限。規定期限的,如出典人不在期限內交納典金贖回房屋,該房屋即歸典權人所有。沒有規定期限的,出典人可以隨時回贖。典權持有人在典期內將典權轉讓他人,叫轉典。轉典必須在原典期內之內,否則無意義。如出典人在合同中規定不許轉典,則典權人無權轉典。產權所有人出典房屋,必須填寫典契,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2、如何處理房屋典當糾紛?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和有關政策,對房屋典當糾紛可參考下列原則處理:
(1)對法律、政策允許范圍內的房屋典當關系,應予承認。但土改中已經解決的房屋典當關系,不再變動。
(2)應當堅持典期屆滿準予回贖的原則。典當契約載明過期不贖作為出賣 的,按契約規定處理。典當契約未載明期限或過期不贖作為出賣的,在處理回贖問題時,應照顧雙方的實際需要,如果承典人確實無房居住,而出典人又不缺房的, 可將房屋全部或者部分賣給承典人。房屋回贖后,出典人對原典物出租或者出賣的,原承典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承租權或者優先購買權。
(3)典期屆滿逾期十年或者典契未載明期限,經過三十年未贖的,原則上視為出賣,出典人無權回贖。
(4)在房屋出典期間或者典期屆滿時,當事人之間約定延長典期或者增加典價的,應予準許。承典人要求出典人高于原典價回贖的,一般不予支持。以合法流通物作典價的,應當按照回贖時市場零售價格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