裘先生來電問:我與前妻去年離婚時,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她名下的房產我倆一人一半,現在我不想要這一半房產了,請問,可不可以辦理聲明書公證放棄我那一半的份額?
江西商海律師事務所崔瑩律師:根據你所述的情形,你與前妻在離婚協議中約定,你前妻名下的房產二人各占一半,這個約定對你們二人都是有約束力的。而聲明書公證的意義在于,通過公證機構證明,聲明人的意思表示真實,使接受聲明書的個人或者組織確知聲明人的態度。我國《物權法》中明確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或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也就是說,你可以通過聲明書來放棄約定給你的那一半房產份額,但是并不代表你放棄的份額可以歸你前妻所有。建議你通過辦理買賣或贈與的方式將自己的份額給予你前妻,這樣你前妻才能獲得這套房子完全的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