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事情還要從幾年前說起,蘇先生買一套位于某小區二手房,當初賣房子給他的是徐先生。那時徐先生剛離婚,未滿14歲的女兒小徐跟著爸爸,夫妻倆離婚的時候沒有分割房產,而是直接把房子過戶到了女兒名下。
后來徐先生做一點小買賣,與女兒小徐過著簡單平靜的生活。可是好景不長,在一次買賣生意中,由于看錯了行情,賠的血本無歸,欠下了外債。沒辦法,為了還債只能先賣掉女兒的房子,就這樣徐先生將涉案房屋賣予了蘇先生。
蘇先生善意的認為這房主就是徐先生,加上這房子賣的也不貴,蘇先生沒多想就簽了購房協議,后來就搬進來住了,因為總有事耽擱,缺乏法律防范意識的蘇先生一直沒有辦理過戶登記,自認為房子反正是自己的,自己已經實際居住占有,不會有什么問題的。
轉眼幾年過去了,蘇先生和徐先生都忘了房子這事,但是徐先生的女兒小徐可沒有忘記。當初賣房子的時候小徐還小,徐先生沒有告訴她,現在小徐要結婚了,沒有房子住,跑到媽媽那里訴苦,媽媽告訴她以前家里的那套房子是過戶給小徐的,小徐越想越生氣。爸爸怎么能偷偷賣掉自己的房子呢?
于是,她把徐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要回自己的房子。法院經審理支持了小徐的主張,就這樣蘇先生居住多年的房在也不屬于他了。
律師分析:
徐先生作為女兒的監護人,為了還清自己所欠的債務,擅自處分女兒的財產,違反了非為被監護人利益不得處分其財產的法律規定,同時也構成了無權處分。
而蘇先生并不知情,他善意而虔誠的相信房子就是徐先生的,所以他們簽訂的購房協議是合法有效的。但因為沒有辦理過戶登記,房屋的權屬實際上并未發生變動,并不構成善意取得,房子還是小徐的,蘇先生須返還房子給小徐,但是可以向徐先生主張違約責任,要求徐先生賠償自己的損失。
律師提醒各位購二手房者廣大消費者,購二手房時一定要查看房產證上的產權人,買到之后,一定要及時到房管部門辦理房產過戶登記,增強法律觀念,以免給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