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某向王某借款60萬元,到期未能償還,便承諾拿其父母劉某與楊某名下的一套回遷房抵債。二人雖簽訂了房屋轉讓協議,但未履行過戶手續。后劉某某發生交通事故去世,王某與劉某、楊某因房屋買賣合同引發糾紛。近日,太原市迎澤區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認為王某提供證據不足,駁回其取得房產的訴求。
2013年7月29日,劉某某向王某借款60萬元,約定還款日期為2013 年10月31日,并向王某出具了借條。借款到期后,劉某某卻無法依約還錢。經協商,劉某某同意將位于太原市某街的回遷安置房轉讓給王某,用于抵頂60萬元借款。2013年11月7日,雙方簽訂了房屋轉讓協議,劉某某同時給王某出具了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的委托。其后因劉某某經常在外地出差,未能及時辦理過戶及交房。2014年3月,劉某某在海南出差發生交通事故不幸去世,約定抵債房屋仍未辦理過戶手續。當王某欲將房屋占為己有時,劉某某的父母劉某、楊某認為,他們是合法的房屋所有人,劉某某未經其同意私自將房屋抵押,所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無效。于是,王某將劉某、楊某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劉某某生前已離異,且無子女,單身多年,位于太原市某街的房屋確屬個人所有,其父母劉某、楊某為合法繼承人,合法擁有劉某某名下的位于太原市某街的房屋所有權。現王某起訴要求劉某、楊某交付上述房屋,根據王某與劉某某生前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證實:雙方具有房屋買賣之意,但不能確定王某已付房屋轉讓款。劉某某出具的借條顯示日期為2013年7月29日、《房屋轉讓協議》顯示日期為2013年11月7日,兩份證據之間缺乏相應證據支持且沒有抵頂債務的內容。現有證據,無法證實借條的真實性及借條與房屋轉讓協議之間是否有著事實上的聯系。因此,王某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其因合法債權取得上述房產。
■法官點評:
該案中雖然原告王某與劉某某有轉讓房屋的意圖,但原告提供的證據沒能證明其已經按照《房屋轉讓協議》的約定給付死者劉某某60萬元的房屋轉讓款。死者雖然委托了原告王某辦理房屋手續,但原告未辦理,房屋的所有權沒有轉移,所以房屋應該歸死者的合法繼承人劉某、楊某所有。如果原告在死者死亡前將房屋過戶手續辦理,則就會避免糾紛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