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管房屋產權人登記在丈夫曉君(化名)一人名下,但曉琳(化名)卻對夫妻關系不睦的曉君擅自將房屋轉售公婆的名下表示不滿,起訴到法院要求確認曉君與公婆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為無效,將房屋產權恢復至曉君名下。近日,上海靜安法院判決曉君與曉琳公婆簽訂的海防路某號房屋買賣合同為無效;房屋戶名恢復至曉君名下。
1998年9月15日,曉琳與曉君登記結婚踏上了紅地毯。同年12月下旬,曉君與銷售方簽訂了舊住房成套改造增量房屋出售合同,以19.5萬元購買了海防路上一處房屋。1999年5月5日,涉案房屋進行產權登記,在產權登記冊上權利人為曉君一人。在2008年2月上旬,曉君與父母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合同,將該房屋以轉讓價人民幣43萬元轉讓給父母親。轉讓后的該房屋登記權利人是曉君父親,母親為共有人。
2009年9月下旬,曉琳向法院起訴稱因夫妻關系不和,她是在時隔一年后才獲悉上述房屋轉讓情況。曉琳認為丈夫曉君瞞著她,私下擅自將屬夫妻共有的房屋,以明顯低于市場價,賣給自己的父母親,且雙方在合同中沒有對付款方式作明確約定。該行為是以房屋買賣的形式,無償地將房屋產權“金蟬脫殼”,嚴重違反了法律規定,侵害了作為妻子房屋共有人的權利。
法庭上曉君及父母辯稱,涉案房屋是當年曉君要結婚,父母親用畢生積蓄錢購買的,其中還有一部分是向親友借款,曾在買房前就言明該房款只能是借給曉君的,房產證上只能寫曉君一個人的名字,且產權證要放在父母親處,待父母親晚年衰老,待曉君有經濟能力和居住條件后,再還給父母親作養老費用。
曉君還稱在2007年6月中旬,曉琳就提出要離婚的主張,她不但要爭該房屋,還要爭女兒撫養權和家庭財產。考慮到曉琳要求一旦得逞,丈夫曉君將會落得人財兩空的下場,一生心血化為泡影。在曉君與父母親商量,欲將借款本息還給父母,遂三人一起去區房屋交易中心,在該房屋評估為人民幣45萬元后,將房屋過戶到父母親名下。現房屋買賣合同已經履行完畢,但承認涉及房屋轉讓價款還未支付。
法院認為,涉案房屋雖登記在曉君個人名下,但該房屋買賣合同簽訂、房款支付及產權登記,均發生在曉琳與曉君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作為妻子曉琳對該房屋享有共有的權利。法律上規定共有財產的處理,應由共有人共同做出一致的意思表示。現曉君在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房屋賣售給父母親,獲得過曉琳的同意,那么曉君與父母親之間房屋買賣應為無效,遂法院做出了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