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理房產過戶手續的《房產轉讓合同》無效 未辦理房產過戶手續的《房產轉讓合同》無效
2002年房產所有人高某與李某簽訂房屋轉讓合同。高某將其所有的房屋一間,以10萬元的價款轉讓給李某。李某一次性交付房款后開始居住。但是雙方沒有辦理房產過戶登記手續。一年后,李某又以15萬元的價格將該房產售與張某。張某交付房款后入住。但是雙方仍然沒有辦理房產過戶登記手續。在張某的居住過程中,高某忽然向張某主張所有權,要求張某騰房。對于該案,高某的主張是否應得到支持?
該案中,高某的主張在我國法律上,是應當支持的。
該案中首先應分析高某與李某、李某與張某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依據我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我國《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并憑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權證書。可見,高某與李某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因為沒有辦理房產過戶登記手續而沒有發生法律效力。李某不能依據該合同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
同時,李某因為對該房屋沒有所有權,因此也就沒有處分權。李某在沒有處分權的情況下,將房屋轉讓給張某。這樣的轉讓行為需經所有權人的追認,方為有效。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而該案中,高某明確表示不認可李某的轉讓行為,李某的轉讓應屬無效。因此,該房屋的所有權還在高某名下,高某要求張某騰房的主張應支持。
未辦理房產過戶手續的《房產轉讓合同》無效 未辦理房產過戶手續的《房產轉讓合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