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評:
補充協議對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過戶日期做了變更,但交易中心以合同約定過戶日期已過為由不予過戶。賣方認為沒有義務協助重新簽訂合同,拒絕配合過戶。
本案的起因是交易中心對雙方補充協議不認可。在此情況下,賣方應當配合重新簽定合同,妥善協助過戶。因為雙方簽定的變更過戶日期的補充協議對雙方有約束力,應當如實履行。合同雙方都負有合同條款約定之外的附隨義務,誠實和謹慎地促使合同完好地履行。在履行合同碰到意外障礙時,應當積極和善意地設法克服,以實現合同的目的。因此,法院判決賣方協助過戶是一個非常公正的結果。
案例
過戶受阻要重簽合同 賣家趁機提出漲房價
夏小姐購買的二手房因房價上漲,賣家反悔停止交易房屋,夏小姐遂將賣家告上法庭,要求繼續履行房屋買賣合同。在法院支持夏小姐的訴請后,夏小姐再次將賣家推上被告席,要求支付違約金17萬元。近日,松江區法院作出判決,駁回其要求賣家支付違約金的訴訟請求。
夏小姐作為新上海人在滬工作已有5年。 2009年下半年,她在中介公司看中一套二手房,與賣家吳女士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雙方于2009年7月28日去交易中心辦理過戶手續, 8月8日前吳女士騰出房屋。后因銀行貸款手續問題,雙方又簽訂補充協議,約定雙方應當在夏小姐辦妥貸款手續7日內至交易中心辦理過戶手續。同時約定,補充條款與合同約定不一致的,以補充條款為準。
夏小姐的銀行貸款最終在2009年8月7日獲批,在與吳女士商量后,雙方在同年8月11日至交易中心辦理過戶手續。正當一切流程正常運作時,因雙方的買賣合同中載明應在2009年7月28日前辦理過戶手續,故交易中心工作人員以合同上約定的過戶日期已經超過為由,不予辦理過戶手續。
中介公司提出讓買賣雙方重新簽訂買賣合同,將過戶日期延后。夏小姐表示接受,但吳女士希望能以更高的價格出售,夏小姐當然不愿意。隨后,在夏小姐多次要求辦理過戶手續時,吳女士均稱交易中心認定合同無效,不能辦理過戶手續,自己也無義務與夏小姐重新簽訂房屋買賣合同。
夏小姐將吳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吳女士繼續履行房屋買賣合同,并且協助辦理房屋過戶和交接手續。法院支持了夏小姐的訴請。吳女士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
原本重新簽訂一份買賣合同就能解決的事情,演變為對簿公堂,不僅浪費時間還讓自己頗費精力,心有不悅的夏小姐在勝訴后再一次起訴吳女士,要求支付違約金17萬元。庭審中,夏小姐稱,因合同約定于2009年8月8日吳小姐應當騰出房屋并通知其驗收交接,但是她至今沒有騰出房屋,故請求法院判令吳女士支付房屋總價20%的違約金。吳女士認為,合同補充條款已經約定,自己向夏小姐交房的條件是收到除尾款之外的全部房款,在2009年8月8日交房條件尚未成熟,房屋沒有成功辦理過戶。而且自己也已履行協助夏小姐辦理過戶手續,是交易中心以超過合同上載明的過戶時間為由不予辦理,故自己沒有過錯。
法院認為,合同補充條款確有約定房屋交付的條件為吳女士收到房屋尾款之外的全部房款,也包括銀行貸款已到吳女士賬戶,但是因為雙方未能辦理過戶手續,導致銀行無法放款,吳女士未能拿到除尾款之外的全部房款,故房屋不能交付的責任不在吳女士,法院最終駁回了夏小姐的訴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