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簡化房地產過戶辦理手續,規范工作流程,提高征收效率,防范廉政風險,配合新的房地產交易征管系統的運行,現就改進房地產過戶的有關征管問題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房地產過戶征管范圍及時限
(一)房地產過戶由建安分局三所集中辦理。受理申請人申報后,建安分局三所在3個工作日內負責辦理辦理房地產過戶先稅后證手續,包括審核、個人減免稅審批、征收稅款、代開房地產專用發票。
(二)除下列稅款由各主管分局征管外,房地產交易環節雙方應繳納的稅款由建安分局三所負責征收。
1.保有環節的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2.已辦理稅務登記的正常企業的企業所得稅。
3.自主開具銷售不動產專用發票(配備閉環開票裝置)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其銷售商品房應繳納的工商稅。
4.房地產開發企業按規定應預繳的土地增值稅。
5.多環節交易,最后一道環節以外,交易雙方應繳納的稅款。
以上應由主管分局征管的稅款,納稅人未辦理稅務登記的,由房地產坐落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征管。
(三)建安分局三所對批量過戶(一次10戶以上)或房地產開發企業集中過戶的,實行預約制,開辟專門通道辦理。
二、房地產過戶減免稅管理
1.個人申請減免稅的,審批權限下放到建安分局三所。對過戶申請資料符合減免稅條件的,建安分局三所在辦理過戶手續過程中兩審復核辦理,出具《海口市房地產過戶個人減免稅審批登記表》(一式二份),加蓋減免稅專用章,申請人即可享受相關的稅收優惠,不再開具《減免稅通知書》。
2.單位申請減免稅的,審批權限下放到各主管分局或農稅局辦理,不再上報海口局審批。納稅人申請減免時,須提供《減免稅申請審批表》(一式三份)及減免稅申請資料向主管分局或農稅局申報辦理。工商稅由轉讓方主管分局負責審批,轉讓方未辦理稅務登記的,由房地產坐落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審批;契稅、耕地占用稅由農稅局負責審批。審批后由主管分局(或農稅局)綜合室開具《減免稅通知書》一式三份。
符合下列申請條件的,由建安分局三所按減免稅方式先予辦理過戶,同時書面通知納稅人在5個工作日內到主管分局或農稅局辦理減免稅手續。對于不符合減免稅條件的,主管分局或農稅局追繳已減免的稅款:
(1)單位銷售房改房或集資房,涉及減免工商稅;
(2)資產管理公司或被撤銷金融機構接收或處置資產,涉及減免工商稅或契稅;
(3)單位承受破產企業房地產,涉及減免契稅;
(4)單位改制重組、合并分立、減產劃轉,申請房產過戶,涉及減免契稅;
(5)免稅單位購入房地產,或受讓土地,涉及減免契稅或耕地占用稅。
三、納稅人直接到有關部門辦理過戶手續的情形
對于以下非應稅行為或不屬于房地產交易的行為,直接由有關部門辦理過戶,納稅人不需申請辦理先稅后證稅務手續:
1.已辦房產證的單位或個人,需要辦理土地隨房產的土地使用權證過戶;
2.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工商登記名稱變更,但房地產權屬未發生轉移的(即企業實體不變,不包括改制重組、合并、分立、破產清算、企業出售等情形);
3.單位土地權益證書過戶。
四、納稅人計稅扣除憑證丟失補救問題
納稅人丟失購入發票、契稅繳款書等原件的,對其從相關部門取得的加蓋主管機關印章的復印件,視同合法有效扣除憑證。經納稅人申請,建安分局三所、農稅局可從現有的過戶檔案中為其查詢、復印上述憑證存根聯,并視同合法有效扣除憑證。(建安分局三所可查96年以后檔案,農稅局可查2005年以后檔案)。
五、完稅信息傳遞
交易雙方完稅后,由建安三所以電子信息的形式向有關辦證部門或政務中心信息平臺傳輸《房地產過戶電子稅收證明書》(格式詳見附件)。原紙質《房地產轉讓稅收證明書》于2010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
六、本通知自2009年11月30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