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金先生自幼父母雙亡,由爺爺撫養長大。1999年金先生不顧爺爺的反對與離異后的蔣女士結了婚。2000年金先生的爺爺在向律師咨詢后辦理了遺囑公證,將包括房產在內的全部遺產指定由金先生個人繼承,并在遺囑中申明該房產不得作為金先生和蔣女士的夫妻共同財產。2002年老人去世后,金先生將房產過戶到了自己的名下,繼承的其他錢物用于家庭開支。2005年底金先生和蔣女士開始發生矛盾并逐漸升級,現雙方面臨離婚。
[案情分析]
蔣女士有權分割金先生繼承的房產嗎?
假如金先生的爺爺去世時沒有設立遺囑,則適用法定繼承。因金先生的父母早逝,故由金先生按照我國《繼承法》的規定,代位繼承其爺爺的遺產。由于此時金先生繼承的房產屬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應作為其與蔣女士的夫妻共同財產。而本案中,由于老人設立了遺囑且明確表示遺產只歸一方所有,故金先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的房產仍應視為其個人財產。
[案情結果]
從金先生爺爺設立的公證遺囑的內容看,其已將遺產指定由金先生個人繼承,故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金先生繼承的房產屬于個人財產,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相關法規]
《繼承法》的規定,代位繼承其爺爺的遺產。我國《婚姻法》的規定,應作為其與蔣女士的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