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的公房,并非是承租人的個人財產,“直管公房”其產權為國家所有,“自管公房”的產權歸單位所有。作為承租人,對公房享有居住使用的權利,同時負有按照規定按時交納租金、水、電等相關費用的義務。
對于此種使用權的房子,能否作為遺產處理,目前尚存在爭議。一般認為不屬于遺產的范圍,如果起訴到法院,要求直接把承租的公房作為遺產處理,在司法實踐當中,一般都不予受理。但是,承租的公房是一筆巨大的財產權利,如果產權單位同意轉讓,則此類公房是可以進行上市交易的。
但是,若產權單位不同意,則無論是房管所管理的“直管公房”,還是單位管理的“自管公房”都是不能進行轉讓的,從這一點看產權單位的權力是非常大的。而且此類房屋在一般承租人去世之后,單位并不會收回房屋,而是由承租人的家庭成員繼續居住或變更承租人至符合條件的家庭成員名下。
在此,房產律師要特別提示您,依據《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賃合同》第七條規定:“租賃期限內,乙方外遷或死亡,乙方同一戶籍共同居住兩年以上又無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員愿意繼續履行原合同,其他家庭成員又無異議的,可以辦理更名手續。”
日常生活中,類似此種遺留下公房的情況不在少數,鑒于公房性質的特殊,其往往不能直接作為遺產來進行繼承分割。一般情況下,符合變更承租人條件的繼承人可以在原承租人去世后申請變更承租人至自己的名下,但如果家庭成員之間無法達成一致,則很可能無法進行變更,必要時需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公房所蘊含的財產價值日益凸顯,尤其在面臨拆遷時,往往拆遷利益成為各方爭議的焦點。結合多年的辦案經驗,房產律師認為,對于原公房拆遷所得的貨幣補償及實物補償(產權房屋),原則上應屬于公房承租人財產的變形,若原承租人已經去世,則應依法作為遺產由繼承人進行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