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多年前,一直單身的張女士收養了一個男嬰,取名為張勝,張女士獨自將其撫養長大。1999年,張勝與王某結婚,婚后生有一女張青。張勝得知收養事實后,仍非常孝順,祖孫三代其樂融融。2004年,張勝患癌不幸去世,導致張女士長期抑郁,也于2005年底去世。張女士去世后,留有一套市中區的房屋,另有現金13萬元。張女士的弟弟張平給姐姐辦完喪事后,就住到了張女士的房屋中,張平認為張勝不是張女士的親生兒子,張青自然也和張女士無血緣關系,應由自己繼承姐姐的遺產。張青的母親王某到山東新亮律師事務所普法維權大篷車進社區活動現場咨詢,丈夫及女兒是否有繼承權。
山東新亮律師事務所女子律師團(它是山東新亮律師事務所成立的山東首支全由女律師組成的專為山東女性服務的律師團隊,她們充分發揮了迎合女性心理需求和保護隱私的優勢,最大化維護女性權益,將為女性提供法律咨詢、婚姻與繼承糾紛、遺囑訂立、侵權糾紛、刑事辯護、女性私人律師等法律服務。)點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根據該法條可看出成立了真正意義上的收養關系就等同于成立和生父母和生子女之間的關系,其收養的子女享有和生子女一樣的權利,因此張勝能繼承張女士的財產。而根據《繼承法》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也就是說張青能夠代位繼承張勝應繼承的份額。此外,繼承法還規定,第一順位的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位的繼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因此張青作為張勝的親生女兒理應以第一順序繼承人的身份代位繼承其養祖母張女士的遺產,而不是張女士的弟弟張平繼承其姐姐的遺產。
老年普法維權大篷車進社區公益行為是有山東省老齡辦、濟南市老齡辦,山東新亮律師事務所承辦的大型公益行動,每周走進一個社區為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務。新亮律所也將每周推出一個案例點評,旨在提高老年人的法律意識,增強老年人依法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