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為了避免日后可能產生的家庭財產紛爭,去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的人數日益增多。就拿靜安區公證處來說,以前,來辦理此類公證的多是中老年人,而近兩年,一些事業有成的年輕人也轉變觀念,開始提前考慮“身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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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為了避免日后可能產生的家庭財產紛爭,去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的人數日益增多。就拿靜安區公證處來說,以前,來辦理此類公證的多是中老年人,而近兩年,一些事業有成的年輕人也轉變觀念,開始提前考慮“身后事”。
在此類繼承權公證中,房產繼承公證所占比例尤為突出。由于房產往往是繼承財產中的大頭,對房產繼承產生的誤區也較多。為此,本專題指出了房產繼承公證中常見的幾個誤區,提醒市民該如何正確辦理此類繼承權公證。
誤區一>>>
承租的公有住房也能辦理繼承權公證
王先生母親的戶口與王先生弟弟、弟媳在一起,并共同居住在王先生母親所承租的公房內。近期,王先生母親打算趁目前身體還硬朗時立遺囑由王先生繼承該公房,但在去公證處申請辦理遺囑公證時卻被告知無法辦理。
【解析】
不擁有房屋產權——不能辦理繼承權公證
我國法律規定,遺囑中涉及到的財產必須是立遺囑人生前所擁有的真正屬于其本人的財產。而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并不對該房屋享有所有權,只享有居住權,房屋其實還是屬于國家的。所以,承租人并不能通過遺囑的方式把所承租的房屋處分給子女繼承,除非立遺囑人已經根據公有住房出售政策購買了公有住房,并取得了房屋產權。
另根據《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規定,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所以,一旦王先生的母親過世,該公有住房可以由王先生的弟弟和弟媳繼續承租。
誤區二>>>
房屋共有人可以在另一共有人死亡后直接將房屋過戶在自己名下
李女士和父親去年購買了本市一套二手房,并辦理了貸款手續。預售合同上寫的是李女士和父親的名字。今年年初,李女士父親不幸因病去世了。最近開發商通知李女士去收樓。李女士想把產證直接辦到自己名下。但因父親生前未留有遺囑,不知該如何操作?
【解析】
共有人死亡———繼承權先公證后過戶
根據規定,無論死者生前有無訂立遺囑,必須通過辦理相應的繼承權公證才能去房地產交易部門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李女士可以按照法定繼承程序,辦理繼承權公證后,持繼承權公證書會同開發商向房地產登記機關提出申請,變更房屋的權利人,交納相應稅費,領取房地產權證。
誤區三>>>
繼承取得的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吳先生結婚多年。年前因為法定繼承取得其父親生前遺留下來的一套房屋,并通過房屋登記部門取得了新的房屋產權證,產證上只有吳先生一個人的名字。現在吳先生打算出售該套房屋,但吳太太不同意,認為該房產她也有份。吳先生不明白,自己父親的房產為啥老婆也有份?
【解析】
法定繼承房屋——夫妻共同擁有產權
根據《婚姻法》第18條規定,由于被繼承人生前沒有立有遺囑將該處房屋死后留給吳先生一人,所以該處因法定繼承所得的房屋是吳先生夫妻共同財產。吳先生一旦打算出售該套房屋,必須征得配偶同意。反之,倘若被繼承人生前立有有效遺囑將該處房屋死后留給吳先生一人,并經遺囑繼承公證完畢取得新的房屋產權證,盡管產證上仍是吳先生一個人名字,但該處房屋是吳先生一人的財產,吳先生妻子沒有所有權。
誤區四>>>
婚后買房產權證上只有丈夫一人名字,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林卿與王玲是夫妻,雙方有一個20歲的兒子,林卿的父母尚健在。林卿夫婦于2003年購入一套二手房,產權證上只有林卿一人名字。今年年初,林卿突發腦溢血死亡,但他生前沒有留下遺囑。林卿的父母認為房產證上只有兒子一人的名字,所以理所當然房產應屬兒子的個人財產。而王玲認為這是夫妻共同財產。他們為此就林卿名下的遺產如何進行繼承權公證前來咨詢。
【解析】
婚后所購房產——夫妻共有
本案中,由于被繼承人生前沒有留有任何形式的遺囑,所以按照法定繼承辦理繼承權公證。
由于上述房產是林卿與王玲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入,雙方之間又沒有對該處房產的夫妻財產約定,根據夫妻財產共同所有的原則及有關規定,即使權利人登記在林卿一人名下,仍認定為該處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因此,該處房產中二分之一是被繼承人林卿名下的財產。根據規定,上述林卿名下的財產應當由林卿的妻子、兒子、林卿的父母來繼承。
誤區五>>>
父親死亡,未出世的胎兒與財產繼承無關
黃先生婚前就擁有市中心的商品房一套。去年年中,黃先生在外地突遭車禍死亡,生前沒有留有遺囑,黃先生妻子正懷有胎兒。在進行繼承權公證時,黃先生妻子堅持要為肚里的孩子爭取份額,而黃先生的父母認為未出世的胎兒與財產繼承無關。
【解析】
先預留份額——視胎兒情況繼承
黃先生的遺產原則上應當分為4份,即黃先生妻子、黃先生的父、母各一份,預留一份給胎兒。由于應留份制度是以推定胎兒活體出生為前提的。在胎兒出生時,可能存在以下三種情形,導致不同的權利分配形態:1、胎兒為活體,則該應留份屬于該嬰兒,由黃先生妻子監護保管;2、胎兒為死體,則原預留份失去意義,應依法定繼承制度處理,即以黃先生為被繼承人,以黃先生妻子、黃先生父、母為繼承人,再分配這一原預留份;3、胎兒出生為活體,但是立即又死去的,則該預留份已經轉化為該嬰兒的財產,依法定繼承制度:被繼承人為此嬰兒,繼承人為其母親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