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海 市 浦 東 新 區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07)浦民一(民)初字第8560
原告張某梅,女,1946年6月26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區##村14號502室。
委托代理人傅某某,女,1977年8月15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區##鎮#東村374號。
原告張某英,女,1957年9月6日生,漢族,住上海市##區##北路491弄14號103室。
委托代理人李某,女,1981年7月15日生,漢族,住上海市##區##北路491弄14號103室。
被告張某蘭,女,1950年5月23日生,漢族,住上海市##區##路25弄46號320室。
委托代理人陳如浪,上海普若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金某華(又系金某委托代理人),男,住同張某蘭。
被告金某,男,1975年10月6日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嶗山四村37號25室。
被告張某曉,女,1982年8月19日生,漢族,住上海市虹口區大連西路161號301室。
原告張某梅、張某英訴被告張某蘭、金某、張某曉法定繼承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艷萍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梅、張某英訴稱,二原告與被告系姐妹關系,金某系張某蘭之子,張某曉系已經先于父母去世兄弟張某祥之女。本市嶗山四村##號##室為父親張某才、母親肖某珍及被告金某各三分之一共有。父親于1998年9月出世,母親于1999年7月去世。該房屋現價值為人民幣55萬元,要求對該房屋父母所有的三分之二產權由二原告與張某蘭、張某曉四人均等繼承所有。具體可由得房人給付折價款。不同意金某要求分得財產的主張,理由為金某并沒有對外祖父母扶養較多,反而是與外祖父母關系不好。亦不同意張某蘭要求多繼承的主張,理由為張某蘭當時工作在外,沒有盡扶養義務。
被告張某蘭辯稱,二原告在父母晚年各患病期間沒有予以照料。而是由被告及與父母同住的兒子金某照料扶養,當時被告雖在外地工作,但亦經常回滬,并出資購買了該房屋。父母生前亦多次口頭表示將房屋給被告及金某。故同意金某作為扶養外祖父母較多的非法定繼承人,在父母共有的三分之二房屋中分得份額,被告亦應比二原告及被告張某曉多分。同時認可該房屋現價值55萬,主張房屋歸被告及金某所有,被告及金某給付其他繼承人折價款。
被告張某曉辯稱,被告父親先于祖父母去世。被告作為代位繼承人同意由被告與二原告及被告張某蘭均等繼承房屋的三分之二份額,不同意被告金某分得。認可房屋價值55萬,被告可拿折價款。
被告金某辯稱,被告作為房屋三分之一的產權的共有人,自遷入居住后即與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并對外祖父母盡了較多扶養義務,應當分得外祖父母的遺產。認可房屋價值55萬。主張房屋歸被告及張某蘭所有,被告與張某蘭給付其他繼承人折價款。
上 海 市 浦 東 新 區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07)浦民一(民)初字第8560
原告張某梅,女,1946年6月26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區##村14號502室。
委托代理人傅某某,女,1977年8月15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區##鎮#東村374號。
原告張某英,女,1957年9月6日生,漢族,住上海市##區##北路491弄14號103室。
委托代理人李某,女,1981年7月15日生,漢族,住上海市##區##北路491弄14號103室。
被告張某蘭,女,1950年5月23日生,漢族,住上海市##區##路25弄46號320室。
委托代理人陳如浪,上海普若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金某華(又系金某委托代理人),男,住同張某蘭。
被告金某,男,1975年10月6日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嶗山四村37號25室。
被告張某曉,女,1982年8月19日生,漢族,住上海市虹口區大連西路161號301室。
原告張某梅、張某英訴被告張某蘭、金某、張某曉法定繼承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艷萍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梅、張某英訴稱,二原告與被告系姐妹關系,金某系張某蘭之子,張某曉系已經先于父母去世兄弟張某祥之女。本市嶗山四村##號##室為父親張某才、母親肖某珍及被告金某各三分之一共有。父親于1998年9月出世,母親于1999年7月去世。該房屋現價值為人民幣55萬元,要求對該房屋父母所有的三分之二產權由二原告與張某蘭、張某曉四人均等繼承所有。具體可由得房人給付折價款。不同意金某要求分得財產的主張,理由為金某并沒有對外祖父母扶養較多,反而是與外祖父母關系不好。亦不同意張某蘭要求多繼承的主張,理由為張某蘭當時工作在外,沒有盡扶養義務。
被告張某蘭辯稱,二原告在父母晚年各患病期間沒有予以照料。而是由被告及與父母同住的兒子金某照料扶養,當時被告雖在外地工作,但亦經常回滬,并出資購買了該房屋。父母生前亦多次口頭表示將房屋給被告及金某。故同意金某作為扶養外祖父母較多的非法定繼承人,在父母共有的三分之二房屋中分得份額,被告亦應比二原告及被告張某曉多分。同時認可該房屋現價值55萬,主張房屋歸被告及金某所有,被告及金某給付其他繼承人折價款。
被告張某曉辯稱,被告父親先于祖父母去世。被告作為代位繼承人同意由被告與二原告及被告張某蘭均等繼承房屋的三分之二份額,不同意被告金某分得。認可房屋價值55萬,被告可拿折價款。
被告金某辯稱,被告作為房屋三分之一的產權的共有人,自遷入居住后即與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并對外祖父母盡了較多扶養義務,應當分得外祖父母的遺產。認可房屋價值55萬。主張房屋歸被告及張某蘭所有,被告與張某蘭給付其他繼承人折價款。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王 艷 萍
二00八年一月八日
書記員: 儲 劉 明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