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于結婚生子不久后死亡,其母因遭受打擊也隨之去世。此后,男子留下的一套婚前購買的房屋,引發了其四兄姐與其妻兒的一場繼承糾紛。河東區法院經審理認為,男子遺產應由其母親及妻兒各繼承三分之一,因其母已死,該部分份額應由四兄姐繼承,由此,判決訴爭房屋由男子四兄姐繼承三分之一,妻兒繼承三分之二;所欠貸款由四兄姐償還4萬元,妻兒償還8萬元。
本市男子范某于2003年11月以20萬元價格購買了坐落于本市河東區的一套住房,其中有個人公積金貸款13.8萬元,貸款期限至2023年11月2日。2004年11月,范某與山東省女子徐某登記結婚,2005年1月19日,二人之子冬冬降生。就在全家還沉浸在得子之喜的幸福中時,范某卻于同年4月撒手人寰。范某之母因無法承受打擊,也于20多天后去世。此后,范某的四個兄姐提出,因父親已于1983年死亡,范某上述住房系婚前財產,依《繼承法》規定,范某死亡后其母享有繼承權。而母親如今也已去世,所以母親應得份額應由其余四子女繼承。因四人的請求遭到徐某拒絕,雙方對簿公堂。經審理,法院另查明,被告徐某于范某死亡后將上述房屋出租,每月的租金1300元,以償還購買訴爭之房的貸款,至2007年10月已還貸款本金1.7萬余元,利息2萬余元,尚欠本息12萬元。
法院認為,公民的遺產其合法繼承人有權繼承。訴爭之房系繼承人范某婚前個人財產,故應依《繼承法》規定由各繼承人平均繼承。本案四原告雖非被繼承人范某第一順序繼承人,但其有權繼承其母應繼承的份額,范某遺產應由其母及其妻徐某、其子冬冬各繼承三分之一。又由于被繼承人范某之母于2005年4月29日死亡,其應繼承范某房屋價值三分之一的份額應由四原告繼承,余三分之二由被告徐某及冬冬繼承。由于原、被告均不申請對房屋價值評估,致法院對房屋價值無法確定,故依訴爭之房為單位進行繼承。范某生前欠付的貸款至2007年5月為12萬元,依上述比例由四原告與二被告償還。綜上,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法律鏈接
《繼承法》第十三條第一款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第三十三條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
《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二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并于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