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必須明確的是開發商和購房者應如何辦理房屋交接? 建設部《商品住宅實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第七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向用戶交付商品住宅時,應當有交付驗收手續,并由用戶對住宅設備、設施的正常運行簽字認可。在實踐中開發商一般在房 首先,必須明確的是開發商和購房者應如何辦理房屋交接?
建設部《商品住宅實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第七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向用戶交付商品住宅時,應當有交付驗收手續,并由用戶對住宅設備、設施的正常運行簽字認可。在實踐中開發商一般在房屋交付前書面通知購房者(即《入伙通知書》)在指定日期到開發商指定的地點辦理房屋的交手續及應持證件、所交稅費等。購房者與開發商、物業管理人沿著等在房屋交接驗收中應依據合同約定及法律法規的要求對房屋各主要方面逐項進行檢查、核頃、驗收。比如:房屋的水(市政)、電(市政)、氣、有線電視系統、供暖系統及電話設備是否開通或具備開通條件,以及房屋的裝修附件是否和購房合同約定一致等等。購房者應嚴格按照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對房屋進行仔細檢查、驗收,因為如果你一旦在《房屋交接驗收單》(或物業交付核驗單)上簽字接收,則開發商即完成了交付房屋的義務。所以,購房者在房屋交接驗收中如發現與合同或法律法規規定不符的應在《房屋交接驗收單》中予以注明,并明確開發商修復、更換時間及違約責任,此時購房者可以暫緩接收房屋,等開發商修復后經再次交接驗收,直至合格。此外若開發商延期交房應明確約定開發商所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及違約金的支付辦法及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