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被拆遷人主觀上反對拆遷或者在拆遷中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于是與評估機構對立,不僅不支持配合拆遷評估,更對評估采取不理睬的態度,或與評估機構工作人員發生糾纏,這樣的做法,不僅不利于問題的解決和權益的保護,從某種程度上看,會導致更惡劣的結果。所以,被拆遷人無論對拆遷是否有異議,都應當在按法定程序對拆遷提出異議的前提下,主動參與到拆遷評估中去,參與拆遷評估機構的選定,配合選定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而有不少拆遷人在評估人員送達評估報告時,知道了評估結果與自己所想相差很大后,就拒絕簽收評估報告。這樣的行為是不明智的,拒收評估報告,其不能因此而不發生法律效力,反而因為自己沒有收到評估報告而不能充分地解讀評估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