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報告書結構方面的錯誤
●報告書漏項(如:缺少估價時點、法人代表簽字、估價原則、評估依據、報告有效期、缺附件等)、
●報告書用語不規范:如將估價時點寫成估價時間,“坐落”寫成“座落”等?;蛘哂檬闱檎Z言。
●估價時點設定不正確。如:拆遷評估應當設定在拆遷許可證頒布之日,而不是實地查勘之日。對原估價結論有異議的評估,時點應為原報告書時點。期房價值時點是現在。
●報告有效期除說明一年外,還要說明從何時計算,或者有效的時間段。
●如果考題中出現“估價師聲明”,要特別注意如果有2位估價師簽字,則該地方是否分別注明誰進行了實地查勘,誰沒查勘。
●如果考題中出現“假設和限制條件”,要注意不能假設估價對象報經規范批準改變了用途,或者假設有合法產權。
●估價對象分析時描述不全(應從區位、權益、實物狀況3方面說明)
⑴缺少房地產權益狀況描述(如:沒說明土地使用權性質、土地取得時間、已使用年限,剩余年限。房屋所有權情況等);
⑵土地實物描述不全面(如:沒說明坐落、地形、地勢、四至環境、土地開發利用狀況);
⑶建筑物實物描述不全面(沒說明分棟建筑面積、規劃條件等);
⑷區位狀況描述不具體,如:位于一棟建筑物中的某一套待估房地產區位狀況中未說明樓層朝向。
⑸租賃情況交待不清(如:沒說明租金標準、租賃期限)。
●選用的估價方法不妥(應根據估價對象類型、估價方法適用的對象、收集到的資料來確定。如:有收益的應當優先選用收益法,比較實例多的應優先用比較法,抵押的優先成本法,拆遷的用市場法,在建工程用假設開發法等)。
●未說明每種估價方法的定義、步驟。
●如果是特殊房地產,要說明是否經過了報批,是否可以做抵押物。
●保險評估不能將土地價值記入。
●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抵押要扣除出讓金。
●拖欠工程款的房地產抵押價值要扣除拖欠工程款。
●再次抵押的房地產抵押價值要扣除已擔保債權。
●投資價值評估,則很多地方與普通市場價值評估不一樣(見《理論方法》第70頁)。
●拆遷評估對估價對象用途與面積的認定要符合有關拆遷評估規定(《理論方法》第97頁)。
●未說明估價結果確定的理由(各種方法得出的結果差別不大時可用簡單算術平均。否則,用加權平均,且權數不宜大于0.7小于0.3。特殊處理要說明原因)。
●拆遷評估的結論應當是完整權利狀況下的價值,不應當再扣除抵押、租賃、查封等影響。
●法院委托的司法評估的估價結論應當是完整權利狀況下的價值,不應當再扣除抵押、租賃、查封等影響。
●單純的地價評估要分別表示出單位地價、總地價、樓面地價3種價格。
●對司法委托拍賣評估的,一般只給出市場價值。不給拍賣底價,拍賣底價由法院參考評估結果制定。
(二)各種評估方法中的錯誤:
⑴比較法
1、可比實例選擇不當(如:地段要相近,用途、交易類型要相同,實例的面積不能過大過小、規模應當在估價對象規模的1.5-2范圍內,裝修設備應當相當。權利性質要相同,交易日期與估價時點要接近,不能相隔過長。如:超過1年);可比實例數量要3個以上。
2、可比實例的幣種未說明,或未化成同一幣種。
3、建立價格可比基礎時,匯率選擇錯誤(應按可比實例成交時的匯率)。
4、非正常交易情況的要進行交易情況修正,修正時要注意,拍賣、招標的并不一定比協議價格高,如有部分費用轉嫁的要進行修正。
5、日期修正計算錯誤。
6、區域因素修正時,可比實例應當是原成交日期的狀況,估計對象是估價時點的狀況。
7、因素修正時,將修正方向搞反,分子分母顛倒,土地未作年期修正。
8、在比較情況說明時判斷有差異應予修正,但在實際計算中未修正,或情況說明表中無差異,而計算時卻修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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