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1、申請人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或護照或其他(如軍官證、士兵證、港澳居民來往通行證、臺灣同胞來往大陸通行證等)的原件和一份復印件;
2、申請人居民戶口簿原件或集體戶口卡原件,戶口不在本地的須提供暫住證原件或居住證原件和一份復印件;
3、贈與合同書或贈與書(需A4紙打印,若干份,并盡量準備電子版以備修改);
4、委房屋所有權證原件以及“房屋權屬狀況信息”原件(當地房管局檔案管理部門出具);
5、贈與人已婚的提供結婚證原件;未婚的提供婚姻狀況證明原件(戶口簿所在轄區的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出具);離婚的提供離婚證原件和離婚協議書原件,或民事調解書或民事判決書原件(生效判決)以及民政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原件;
6、公證員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在辦理公證中,申請人應當如實回答公證員的詢問。公證員在辦理公證過程中,可能采用錄音、錄像、拍照、要求申請人簽名或按指印等多種方式固定辦證證據,申請人應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