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和丈夫是老夫少妻。丈夫在和我結婚之前有過一段長達十年的婚史,他和前妻育有一個女兒,今年已經15歲了。因為女兒的撫養權歸丈夫所有,所以我一結婚就當了“后媽”,壓力很大。丈夫為了安撫我,在結婚之后承諾將我們現在居住的房子贈與給我,他名下的另外一套房產將來留給女兒。這兩套房產都是丈夫的婚前財產,對這樣的安排我很滿意,欣然接受。之后因為種種原因,丈夫答應贈與給我的房產始終沒有辦理過戶手續。最近因為丈夫有出軌行為,我們正在鬧離婚,請問丈夫之前承諾贈與給我的房產,算數嗎?
答: 您丈夫贈與您的房產,屬于他的婚前個人財產,權利的主體是您的丈夫。將婚前個人財產贈與給現在的妻子,這種行為在法律上述屬于贈與行為,應當適用《合同法》中有關贈與合同的規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對于不動產而言,其中的“權利轉移”是指不動產的產權過戶登記。您丈夫和您之間的贈與合同,既沒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的性質,也沒有經過公證,也就是說,在房產沒有過戶到您名下之前,您的丈夫有任意的撤銷權,可以沒有原因的反悔。如果您的丈夫遵守承諾,幫您辦理了過戶手續,無疑您將是房子的合法權利人,但如果您的丈夫反悔了,那么這套房子仍舊是他的個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