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將夫妻共有房屋贈與兒子,兒子由女方撫養,協議離婚后,男方又找到女方要求重新分割房產,要求撤銷對兒子的贈與,認為房產并沒有辦理過戶呢,等于財產權利還沒有轉移,那么該男子的說法是否正確呢?
律師回復:
我國《合同法》規定,贈與的不動產需要依法辦理登記等手續后才生效,但這一條并不適用于本案的情況。與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不適用于《合同法》,而適用于其他法律的規定,離婚協議中有關贈與的條款,自然也就不能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來判定是否生效。因此,本案夫妻離婚時贈與兒子的房產,雖然尚未辦理過戶登記,但不能簡單認定贈與行為沒有生效。
夫妻離婚時,約定將共有房產贈與孩子所有,是一種以解除雙方身份關系為目的的贈與行為。這種發生在特定身份關系當事人之間的、有目的的贈與,具有一定的道德義務性質,也屬于一項諾成性的約定。在雙方婚姻關系因離婚協議得以解除,且離婚協議的其他內容已經履行的情況下,應當視為贈與財產的目的已經實現,贈與行為不能隨意撤銷。而且,夫妻將共有財產贈與子女的行為,有別于普通民事主體之間的贈與,它表面上體現了贈與的“無償”特性,實際上往往與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等緊密相連。綜上可以認為,即便房子尚未過戶到本案夫妻兒子名下,但這項贈與行為已經生效,不能撤銷。
我國法律同時規定,男女雙方在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對財產分割反悔,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人民法院審理后,如果沒有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該男子如果執意要更改房產的分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但只要在訂立協議時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況,贈與條款就是合法有效的,不能撤銷,該男子應當無條件將房產過戶給孩子。